二O一四年六月立法会财委会开会审议新界东北发展规划,包括社民连黄浩铭在内的十三名示威者,涉嫌于会议期间以竹枝及雨伞撬立法会大楼大门、阻碍关门等,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罪成,判处社会服务令。其中四名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诉,但已遭驳回;而黄浩铭及另一被告梁晓旸,早前向高院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之证明书亦失败收场。二人再欲上诉,今在终院提出逾时上诉许可申请。法庭今批出梁被控的「妨碍正在执行职责的立法会人员」之上诉许可,惟两人同样被控的「参与非法集结」罪之上诉申请则不获批,聆讯将定于1月10日。
终院法官认为,被告当日袭击了在立法会内的警员,但是否妨碍了正在执行职责的立法会人员有可争议之处, 指根据《立法会(权利及特权)条例》,警员是否需先获立法会主席或秘书的命令才有权进入立法会内行事,故可争论警员是否以立法会人员身份行事,因而就此问题批出相关上诉许可。
法庭记者:黄显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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