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拟列基本法附件三 故意歪曲贬损或追究刑责

2017-08-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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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举行会议,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经研究后,建议于10月会议上提请审议《国歌法》,纳入香港及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强调《国歌法》是全国性法律,若果出现侮辱国歌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15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进一步加强对侮辱国歌行为的惩处力度,订明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方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除了会被公安机关警告,或处以15日以下拘留之外,还增加「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文。 人大常委会就《国歌法》的草案进行二审,在规定下国歌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或私人丧事;不得作为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而在国歌奏唱的形式和礼仪部分,草案规定: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歌词和曲谱,不得修改国歌歌词,不得采取损害国歌尊严、影响国家形象的奏唱形式。 同时,在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穿制式服装的人员行举手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 另外,草案又提及将歌列入全日制小学一年级音乐课教材。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表示,即使人大常委会通过将《国歌法》纳入附件三,仍需经香港本地立法,才会订出具体罚则。他又指,国歌法性质与国旗法相似,相信社会不会有太大反响。 建立时间:16:21 更新时间: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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