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东北非法集结判服务令 律政司嫌过轻要求即囚

2017-08-14 17:06

2014年6月立法会财委会开会审议新界东北发展规划,包括社民连黄浩铭在内的13名示威者,于会议期间以竹枝及雨伞撬立法会大楼大门、阻碍关门等,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罪成,判处社会服务令。律政司指刑期过轻,向上诉庭要求覆核,案件今于高院开庭处理。控方陈词时指,案中的严重违法行为会带来严重法律后果,故认为除了即时监禁外,其他判刑均不适合。 案中被告包括梁晓旸、黄浩铭、刘国梁、梁颖礼、林朗彦、朱伟聪、何洁泓、周豁然、严敏华、招显聪、郭耀昌、黄根源、陈白山。据黄浩铭在庭外透露,各名被告已完成各人的社会服务令。 控方指其中一名答辩人招显聪经过警方透过挂号信、上门查访、甚至于网上社交平台留言给招,但仍未能联络到没有出境纪录的他,今向上诉庭申请运用法庭酌情权,在招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将其包括在内而进行案件的审理,获法庭批准。 而针对第一答辩人梁晓旸上周向终审法院就「妨碍正在执行职责的立法会人员」此控罪申请上诉许可获批,控方申请暂缓处理该控罪的覆核,但先处理本日针对其他控罪的覆核审理,同时希望法庭可对梁的裁决押后宣布,以等侯终院处理其上诉的结果,而法庭表示会考虑有关建议。 控方陈词指,本案牵涉罪行极大,涉案人士不止控罪书上所述的被告,而是牵涉了其他示威者的共同参与。片段显示示威者当日移走延长的铁马,又用竹枝等撬门,甚至用铁马撞毁石门,警方于约1小时多后才控制场面,指当时的示威者是合作行动。因当日参与非法行动的人数众多,而他们并非独立犯案,而立法会又是本港法治的重要象徵,在有会议进行中的立法会发生如此大规模的非法集会,明显是公然漠视法纪、挑战公共秩序,法庭需给予清晰讯息,此等严重违法行为会带来严重法律后果,且认为案件随时可达临界点演变成暴动,故认为除了即时监禁外,其他判刑均不适合。 控方又指,当日示威者对立法会财物造成破坏,又有保安人员受伤,故当日的冲击只造成很少人受伤是幸运,不代表本案无危险性,认为应判处最高刑罚3年监禁之内的中上端刑期才适合,以收惩罚及阻吓他人犯案之效。另外,控方亦指若判处社会服务令,被告必须要有真诚悔意。案中被告是经审讯后被定罪,又他们于判刑前亦分别表示自己无悔意,故认为被告均不适宜被判社会服务令。 部分答辩人的代表大律师郭憬宪陈词指,上诉庭不应考虑申请人在庭上再播放片段提出的说法,指今次的刑期覆核并非案件重审,上诉庭会受制于原审裁判官的事实裁决,故不应处理原审裁判官没有提及的证供,否则便会超出了裁判官的事实裁决。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质疑若上诉庭不能审视案中证据,法庭便有如瞎子摸象,更指出若原审裁判官要将所有事实裁决写下,判词会300页都写不完。 郭又表示,原审裁判官温绍明判刑时已作出全面考虑,指案中被告的理念是为他人发声,认为与不能与目的是使用武力去造成伤害或破坏的人相提并论,他们是采用了过激行动,但他们的目的只是想进入立法会大楼,更指若法庭不考虑案中背景或被告行为背后的理念会构成权威暴力。上诉庭法官潘兆初质疑若一个人有崇高的理念而使用暴力手段指出诉求,法庭是否亦不能判处阻吓性刑罚。而杨官亦质疑片段中所见示威者的行动难道不是武力,郭同意当日有牵涉一些武力。 法庭记者:黄显晴 建立时间:10:10 更新时间: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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