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旺藐视法庭9被告不认罪 案件开审控方开案陈词

2017-07-07 14:23

2014年占领运期间示威者占领旺角弥敦道,涉嫌违反法庭禁制令,事后被律政司控告刑事藐视法庭罪,其中9名被告拟不认罪的案件今在高等法院开审。 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赵志深、陈宝莹、关兆宏、熊卓伦、冯启禧和麦盈湘不认罪,由资深大状潘熙代表抗辩。被告朱佩欣及郭阳煜不认罪抗辩,由资深大状骆应淦代表。黄浩铭在开庭时没有到庭,但稍后时间已到庭内听审。 控方杜淦堃资深大律师在开案陈词指,违反禁制令的人士影响司法行政(Justice Administration) ,法庭有责任维护法治。法官潘兆初于2014年10月20日就的士团体、小巴团体等向高院提出紧急申请,要求法庭颁发临时禁制令。当时申请人指霸占旺角弥敦道及亚皆老街者影响道路使用者的权利,他们用杂物封锁九龙地区的交通,堵塞交通,的士无法载旅客,紧急救援服务受阻。法庭指占领活动影响到运输业界生计,影响公众利益。 《基本法》赋予市民有和平集会示威的权利,当示威者阻碍公众地方,法庭会衡量他们的阻碍行为是否合理。法庭在平衡示威权及道路使用权后决定颁令。任何人士都必须遵守法庭命令,而当时报章及传媒有广泛报道及传达法庭讯息。 杜淦堃续指,在2016年10月24日及27日再就延续禁制令开庭,数宗申请合并在法庭处理,高院法官听取聆讯后,终颁令延长旺角及金钟中信大厦临时禁制令。任何人士违反法庭命令能被视为刑事藐视法庭。 另外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4条,警务人员如「合理地怀疑」某个人已经犯罪、或即将犯罪、或有意图犯罪,便可截停该人。警务人员有权拘捕任何可疑犯罪人士,他们有责任执行法庭命令及向可疑犯罪者发出警告。任何人违反法庭命令都要面对法律后果,法庭也有责任向公众传达此明确讯息。 控方读出相关案例,带出违反法庭命令等于冲击司法制度,违法者须受惩罚,愈严重的藐视法庭行为,须接受愈严苛的惩罚。 据法庭在2016年10月24日批出的禁制令,不准任何人士阻塞涉案弥敦道及亚皆老街位置、不准放置障碍物、不准阻挠执达吏移除堵路物品。 在2014年11月26日旺角占领区清场日早上,08:40执达吏及清场代理人首次宣告清场,09:49重覆将会清场,10:00发现场面混乱及指按情况要求警方介入:「任何人都不得阻碍合法代理人在旺角亚皆老街及登打士街清场,将会要求警方协助」,刑事侦缉警员随之也首度发出警告,以中英双语、缓慢地宣告清场:「任何人阻止法庭命令,警方会以最低武力拘捕阻挠者」。在11:09警方发出最后警告,先后有6名及3名本案被告被捕。控方指,当时已经重覆警告违法者离开,他们占领旺角地段的行为令清场行动困难。案件下午续。 黄浩铭庭外指,他完全不同意政府用公帑告示威者,把法庭作为处理政治问题的挡箭牌,「佢哋先系冲击法治!」,这是对法庭不公道。他选择不承认责任,事前与承认责任的黄之锋及岑敖晖有分工,他希望借此机会厘清「刑事藐视法庭罪」的法律观点。 警察原先以刑事藐视法庭及阻差办公拘捕他,终只以刑事藐视法庭罪控告他,黄认为用阻差办公告他更合适,警察应用他们的通例告人,而不是以第三方申请禁制令干预,非常离谱。 法庭记者:方嘉欣 建立时间:10:17 更新时间: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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