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乱烧的士 「哨牙哥哥」判囚4年9月

2017-04-10 11:15

去年农历新年发生的旺角暴乱事件,于公开大学任职技术员的杨家伦(32岁)参与暴乱及放火烧的士,17日后在其住所大堂外被捕。他上周一在区域法院被裁定暴动罪及纵火罪罪成,今早在区域法院判刑,其中暴动罪判监4年9个月,纵火罪则判监4年3个月,两罪同期执行。 法官郭启安称判一个品格良好青年人入狱「心情难过」,他告诫激进的年青人要牢记不能以身试法,一经定罪要负沉重代价,他们勇于挑战权威的同时,亦要勇于承担法律后果,犯法是一条不归之路,相对之下被告较为不幸,他知道参与暴动有后果,但不知道如此沉重。 郭官指,相对于白石难民案及喜灵洲案,本案发生在旺角闹市,关乎整个社会秩序和管理,判刑须当头棒喝,任何人不能超越或挑战社会秩序,被告虽然没有抛掷杂物,但有放火烧的士,目的就是破坏社会安宁,虽然无人命或财物损失,但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就暴动罪而言,以5年为量刑起点,惟被告无悔意,「一念之差,铸成大错」,考虑他初犯、品格良好及辩方律师的辩护策略,著情扣减三个月刑期,故判暴动罪须监禁4年9个月。 至于纵火罪,郭官指香港人烟稠密,纵火可造成严重人命损失,若然火种导致石油气爆炸,会波及周围无辜的市民,故判刑要具阻吓性,以反映案件的严重性,故以4年3个月为量刑起点。郭官考虑总刑期问题,认为指控内容有重叠地方,故两控罪会同期执行,总刑期为4年9个月。 郭官早前在裁决特别留意到被告的上门牙有哨牙,与现场相片中犯案者亦露出哨牙情况相同,两者的分别只在于有没有戴眼镜;法官认为被告是犯案人,当时有参与暴动,和警方对抗甚至攻击,亦在的士旁边烧物品,引致的士烧毁。 控罪指,杨家伦于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园街交界附近,与其他人参与暴动,及无合法辩解下用火损坏属于德利汽车(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的士。 法庭记者:潘琪慧 建立时间:0946 更新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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