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农历新年发生的旺角暴乱事件,于公开大学任职技术员的杨家伦(31岁)涉嫌参与暴乱及放火烧的士,17日后在其住所大堂外被捕。他被控暴动罪及纵火罪,今早在区域法院裁定罪成,下周一判刑,被告亲友激动落泪,叫被告「加油」。
控罪指,杨家伦于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园街交界附近,与其他人参与暴动,及无合法辩解下用火损坏属于德利汽车(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的士。
控方早前陈词指,被告案发后购买新八达通卡、改变戴眼镜的习惯,以及家中有电脑枱却未有电脑,这三点已成环境证供证明他意图隐瞒犯案;辩方质疑控方説法纯属揣测,又争议相中人的身份与被告人不同。
法官郭启安指本案主要考虑2个议题,第一,当晚是否暴动,是否有暴徒放火烧的士;第二,被告有否在该时段参与暴动和烧的士。
郭官裁定当晚是有多于三人的暴动,亦确实有人把火种放近的士旁,破坏社会安宁。但被告是否参与其中,郭官比对由2006年至2016年的多张照片,及在法庭上仔细观察过被告人,虽然涉案相片与被告有少许不同,例如以前有戴眼镜,现时没有,但在被告的二家姐婚礼照片可见,被告上门牙有哨牙,而郭官在庭上看过被告同样有哨牙,加上被告人的眼睛、鼻子、侧面和身高身型,均与涉案照片中的犯案人一样,故郭官认为被告故意不配眼镜,但不代表容貌有重大改变,被告人就是犯案人。
被告案发后购买新八达通卡、改变戴眼镜的习惯,以及家中有电脑枱却未有电脑,这三个情况同时出现,是奇怪巧合的情况,辩方指重案组突袭式拘捕,被告难以作隐藏,但郭官不同意辩方的分析,认为纵火行为被新闻拍摄下来,公开播放,这三个巧合有累积效应,唯一及无可抗拒推论,三个行为并非巧合,这样做是因他就是本案犯罪者。郭官裁定,杨家伦暴动及纵火罪名成立。
本案是第二宗旺暴案,被控暴动罪名成立。辩方称被告接受即时监禁,希望两罪可同期执行。
辩方大律师吴建五求情指,被告人没有一个具体动作,即抛掷物品,辩方承认有份助长当时气势,郭官称被告当时与其他暴徒在一起,有共同目的对抗警察,虽然他们行为不一,但他有份负责纵火。吴大状指,纵火的士实际损毁并不严重,而被告亦非暴动中最坏的一群。
吴大律师指,被告家人今日在场,他没有案底,本质不坏,是勤力读书的人,他学以致用,对社会有贡献,今次是参与了一个不应该参与的集会,愿意承担责任。
案件押后至下周一判刑,郭官明言会是即时监禁,只是刑期长短的问题。杨的亲友冲向犯人栏哭说:「我地冇事架,你要加油!」
法庭记者:潘琪慧
建立时间:09:45
更新时间: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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