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案】法官表明不可能判处缓刑 延至22日判刑

2017-02-20 15:31

前特首曾荫权被控行政长官收受利益,及两项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陪审团早前裁定第二项罪名成立,而第三项罪名不成立。今日下午再次在高等法院审理,法官陈庆伟听取辩方求情后表示,将案件延至22日判刑,并表明不可能缓刑,曾荫权需要还柙监房候查。曾荫权妻子、妹、弟儿子即冲前,家人不禁落泪。儿子哭成泪人,两子左右扶著曾太,前一哥曾荫培先对家人讲话。曾太需要坐下休息。曾太双手紧握手袋,两子安抚她。坐著的曾荫煊右手抱头,坐在角落不发一言。预料曾荫权会被送往荔枝角收押所。 曾荫权家人步出法院,曾太由两子一左一右拖著手,离开法庭,众人被大批传媒包围,其后登上私家车。家人继续封口不回应,但曾荫权胞妹曾璟璇一度表示:「可唔可以俾d空间我大嫂」。 陪审团上周得出裁决,曾荫权其中一项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成立。但首项控罪即「行政长官收受利益罪」,未有大比数裁决。代表控方的英国御用大律师 David Perry 今午开庭后,向法庭申请重审首罪,即「行政长官收受利益罪」,基于公众利益、控罪的严重程度及司法利益,控方决定重审该罪。辩方要求法庭若要重审、应否在现阶段判刑。陈官表示可以立即下周一进行重审。但 Perry 表明三至四月无暇。陈官表示十分关注重审何日可以尽快开始。 有关行政长官收受利益罪,即于10年1月至12年6月30日,无合理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接受利益,即一个位于深圳福田东海花园三联式住宅物业的整修及装修工程,作为曾荫权凭其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主席身分,即考虑及决定雄涛广播有限公司提交的3项申请。 3项申请分别为一,雄涛于10年4月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为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而提交的申请,该申请获曾荫权在行会中原则上批准及正式批准;二,雄涛于10年9月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为交还用于提供调幅AM电台服务的声音广播牌照而提交申请,而该申请获曾荫权在行会会议中原则上批准和正式批核;三,数码广播公司于11年7月至11月为使李国章以该公司董事兼主席身分,对数码电台作出控制而提交的申请,获曾荫权在行会会议上批准。 第二项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即指曾荫权身为行政长官及行会主席,在履行其公职过程中,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下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即在雄涛提出上述3项申请而召开的行会会议上,没有向行会披露或申报,隐瞒个人与雄涛主要股东黄楚标正就东海花园的三联式住宅物业进行的事务往来及商议。 第三项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指曾荫权于10年12月1日至11年7月30日期间作出不当行为,即何周礼为东海花园的三联式住宅物业进行室内设计工程时,建议何周礼在特区政府授勋及嘉奖制度下获提名,没有向时任的行政长官办公室常任秘书长,发展局及授勋及非官守太平绅士遴选委员会披露及隐瞒,即何周礼获聘用为该物业进行室内设计工程,该工程费用由东海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隐瞒与黄楚标之间事务往来及商议事项,以及行用授勋及嘉奖制度以回馈何周礼进行室内设计工程。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五项犯罪元素定义,包括一、被告身为公职人员;二、在执行公职的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情况下;三、蓄意作出失当行为或不作出恰当行为, 如蓄意疏忽职守或不履行职务;四、没有合理解释或理由;五、其行为偏离公职职责范围或宗旨属于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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