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荫权被控行政长官收受利益及身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一案,继续在高等法院审讯。
曾荫权夫妇早上9时05分扺达高院,控方今日传召最后一名证人廉署执行处处长余振昌出庭作供。余振昌早上9时35分到达高院。今早因法庭广播系统坏了,未能直接在庭外转播,故安排庭外人士入庭就坐,法庭亦延误25分钟开庭。
余振昌作供指,他于2012年2月开始参与调查本案,在2013年9月26日收到金杜律师事务所的5份文件,包括租约、租约补充协议、汇款本票申请书、收据及终止租屋协议,及一段电话录音。该律师楼是本案被告的当时代表律师楼,同时代表曾氏夫妇,余指当廉署召见曾太及其代表律师后,其律师行便向廉署提供以上5分文件。余确认文件中租约的日期2012年2月21日,名为深圳市房屋租赁何同书,有东海集团的的印章及签名。
合约的甲方是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是曾太,通讯地址是中环交易广场某室、通讯人是曾庆淳。合约写出每年租金,而乙方需要在12年7月前交出80万人民币,乙方其他需在每年8月31日前交80万人民币的租金。甲方需付买卖房屋的税项、使用费等,而乙方需付水电费等。余相信,该地址是曾庆淳的工作地方,曾庆淳是曾荫权的二儿子。
余确认。首分租约用数字写了800万年租人民币,但中国字则写捌拾万人民币,而补充协议写的租金是每年80万人民币,合约指以补充协议为准。在签订租约的5日后,深圳东海集团在本地5份报章刊登广告启示。启示指租金不包括水电媒、卫生费、工人费、司机费及其他费用,但广告启示初版本却写租金包括水电媒,余确认两者有所不同。
补充协议又提到,甲方免租约2个月,即12年7月1日至8月31日,而且乙方可以在12年5月1日搬行李入单位。余确认,又指之前不知会有补充协议,直到律师事务所交出文件。
法庭记者:徐晓伊
建立时间:09:09
更新时间: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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