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慧敏指广告发票为24.25万(图右)。曾荫权在大仔曾庆衍(左图左一)及细仔曾庆淳(左二)陪同下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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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荫权涉贪案,控方大律师黄佩琪中午前在庭上读出同意案情,指深圳东海集团在2012年2月26日在本港5份报章刊登声明,就曾荫权夫妇租住深圳大宅事宜作出声明,而负责刊登此声明的人是郑经翰。控方下午传召证人公关公司灵活联系(香港)有限公司的史慧敏作供。
史慧敏是前高级客户总监,负责活动推广及广告营运,上司苏小姐认识郑经翰多时,史自己则只在推广活动中与郑合作过。
史慧敏指,郑经翰在2012年2月致电给她上司要求落广告,于是史为广告制作报价单,该广告为在2月26日于5份本地报章刊登深圳东海集团的启示。史指「个广告落得好急,所以我们再搵相熟的广告公司做」。
史慧敏指该广告发票为24万2千500元,东海集团以支票形式支付。
另外,今日的聆讯结束后,曾荫权在两名儿子曾庆洐和曾庆淳陪同下离开法院。
法庭记者:徐晓伊、方嘉欣
建立时间:15:08
更新时间: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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