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发生的旺角骚乱,其中一名案发时只有17岁的青年陈浩文被控于去年2月9日,在旺角弥敦道用砖头袭击警员,警员左膝流血。他早前已承认一项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裁判官今日在九龙城法院判刑时指,被告过去3周已还柙,初尝失去自由的滋味,相信已过了一个深刻的18岁生日,遂判18个月感化令,被告在感化令期间,须接受为期1年的职业训练。
案情指,被告于去年2月9日凌晨4时20分,在旺角弥敦道行车线上聚集,并于人群中冲出来,奔向警员王泽辉10米之间距离,并将砖头掷向他,导致他左膝流血及感到痛楚,经诊治后其左膝有一毫米裂伤及轻微肿胀。被告在警诫下,称在新闻报道中得悉警方进行拘捕,感到愤怒而向警员投掷砖头。
辩方在求情时指,被告于14年起参与社会运动,一直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惟在旺角骚乱期间,抗争活动已超出其想像,但在煽动下作出相关行为,而被告在还柙21日期间,已有充足警醒,明白表达不满可以平和及合法方式处理。
裁判官香淑娴接纳青少年罪犯评估委员会建议,认为以感化作刑判是恰当,指被告性格冲动,易受人影响,且被告思想幼稚,欠缺自制能力,相信是一时冲动犯事,并没有顾及后果。惟裁判官强调警员当时是正当执行职务,遭受袭击,没有严重受伤,实属侥幸。
曾审理多宗社运案的女裁判官香淑娴,于上月接获一个公文袋,内藏一把约五寸长的鎅刀,她今处理陈浩文的旺角骚乱案时,特别提到有报纸关注事件,她称无任何证据显示与陈浩文有关系,亦无怀疑他与该案有关,故判刑时不会考虑该事件。
法庭记者:林颖娴、潘琪慧
建立时间:10:23
更新时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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