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青年磚頭襲警判18月感化令

2017-01-09 10:23

去年年初發生的旺角騷亂,其中一名案發時只有17歲的青年陳浩文被控於去年2月9日,在旺角彌敦道用磚頭襲擊警員,警員左膝流血。他早前已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裁判官今日在九龍城法院判刑時指,被告過去3周已還柙,初嘗失去自由的滋味,相信已過了一個深刻的18歲生日,遂判18個月感化令,被告在感化令期間,須接受為期1年的職業訓練。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2月9日凌晨4時20分,在旺角彌敦道行車線上聚集,並於人群中衝出來,奔向警員王澤輝10米之間距離,並將磚頭擲向他,導致他左膝流血及感到痛楚,經診治後其左膝有一毫米裂傷及輕微腫脹。被告在警誡下,稱在新聞報道中得悉警方進行拘捕,感到憤怒而向警員投擲磚頭。 辯方在求情時指,被告於14年起參與社會運動,一直以理性方式表達訴求,惟在旺角騷亂期間,抗爭活動已超出其想像,但在煽動下作出相關行為,而被告在還柙21日期間,已有充足警醒,明白表達不滿可以平和及合法方式處理。 裁判官香淑嫻接納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建議,認為以感化作刑判是恰當,指被告性格衝動,易受人影響,且被告思想幼稚,欠缺自制能力,相信是一時衝動犯事,並沒有顧及後果。惟裁判官強調警員當時是正當執行職務,遭受襲擊,沒有嚴重受傷,實屬僥倖。 曾審理多宗社運案的女裁判官香淑嫻,於上月接獲一個公文袋,內藏一把約五吋長的鎅刀,她今處理陳浩文的旺角騷亂案時,特別提到有報紙關注事件,她稱無任何證據顯示與陳浩文有關係,亦無懷疑他與該案有關,故判刑時不會考慮該事件。 法庭記者:林穎嫺、潘琪慧 建立時間:10:23 更新時間: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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