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煽动文字案终极上诉 争议案件必须在高院原讼法庭由陪审团审理
2025-01-10 11:57
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快必」于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等口号,经区域法院审讯后,被裁定7项发表煽动文字、1项煽惑集结等共11罪成,判监40个月及罚款5000元。快必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今日开庭。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指出上诉方争议区域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审理本案,上诉方资深大律师戴启思重申,《香港国安法》 列明国安案件需循公诉程序进行,故认为无论案情轻重,本案亦应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而非在区域法院审理。法官李义则指明《香港国安法》 也列明国安案可弹性获安排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处理。终审法院5名法官表示需时考虑,将择日颁布书面判词。
争议点包括国案案件是否必须于高院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
快必希望终审法院诠释下列两条具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问题:(一)现已废除的《刑事罪行条例》第9及10条所订明的煽动罪是否属于必须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的可公诉罪行?(二)就本案的煽动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证明被告人具有煽惑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的意图?
本案由5名本地法官审理,分别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3名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陈兆恺。上诉人谭得志由戴启思资深大律师、谭俊杰大律师及董皓哲大律师代表,律政司则由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及高级检控官陈颖琛代表。
上诉方:本罪必须循公诉程序进行审讯
戴启思资深大律师指出,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刑事罪行条例》下的旧煽动罪首次定罪最高判囚2年,但《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新煽动罪则改为最高判囚7年。戴启思认为本案属国安案件,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故必须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 。常任法官李义指戴启思是想争拗区域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去审理本案,戴启思同意。
戴启思表明早于19世纪,煽动罪已订明及定义了「煽动意图」,而政治言论不可煽惑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否则会违法,但若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有否煽惑暴力意图便可成功定罪,便会非法侵害言论自由,挑战立法原意。常任法官李义指出若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本案罪行属简易程序罪行,按理只能在裁判法院审理,便不能转介至更高法院。戴启思指必须要按成文法「可公诉罪行」循公诉程序进行审讯,不能按「简易程序罪行」进行审讯。
首席法官张举能对上诉方坚持由陪审团处理案件感困惑
戴启思重申《香港国安法》 第四十一条列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需循公诉程序进行,必须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 。常任法官李义再提到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本案可归类为「简易程序罪行」,但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才需被归类为「可公诉罪行」,而 《香港国安法》所订明的四罪则可按案件严重性,获安排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处理,即可弹性处理,没有严格规限案件必须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
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指戴启思表明本案涉相对轻微的罪行,而按国安案件需及时办理的原则,对戴启思坚称本案件必须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由陪审团审理而感到困惑。戴启思认为由于本案不应按「简易程序罪行」形式处理,故陪审团才是涉案字句是否包括煽动暴力等意图的最佳事实裁断者,所以无论本案的案情轻重,亦应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戴启思指按英国枢密院案例,如被告无煽动意图煽惑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便不会入罪,否则会被视为打压言论自由,故指控被告犯煽动罪必须证明被告有煽动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的意图,应由陪审团考虑涉案煽动字眼有否煽惑意图。
戴启思指若控方向被告指控煽动罪时毋须证明被告是否有意图煽动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便会因限制言论自由及没有依法规定而违反合宪性。首席法官张举能强调条文的合宪性没有可争拗的馀地,此点早于本案上诉申请许可聆讯时已完成讨论。常任法官霍兆刚问戴启思是否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前,本案其实可以按「简易程序罪行」处理,但由于本案属国安案件,故必须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 戴启思表示同意。
律政司指条文中文版无「必须」一词
对于煽动罪是成文法罪行还是普通法罪行的争议,高等法院上诉庭裁定本案在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的规定下属成文法罪行。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同意上诉庭的裁定,并指《1938年煽动条例》的通过,已清晰表明成文法已取代普通法,并非像戴启思所指本案属普通法罪行。
周天行指即使《香港国安法》 第四十一条的中英版本有出入,中文版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没有「必须」一词,但非正式的英文翻译版则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必须』(shall)循公诉程序进行」,但周天行按条文上文下理作诠释后,认为国安案件可在各级法院处理,故本案是合法在区域法院审理。
控罪按诠释不局限只循公诉程序审讯即可各级法院处理
周天行认为在《香港国安法》 生效后,《刑事罪行条例》第9及10条所订明的煽动罪员属「简易程序罪行」,而本案控罪按 《香港国安法》 第四十一条的诠释,则变成是既可循简易程序又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不会局限于只能循公诉程序审讯,故毋须必须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而是可在各级法院处理。首席法官张举能亦提出,所有「可公诉罪行」本身其实均可以在各级法院处理,控方有权按案件的复杂性及可能判处的刑罚,去选择在哪一个法庭审理「可公诉罪行」,周天行同意并指《香港国安法》 生效后也没有更改此点。
周天行另指控方毋须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煽动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的意图,此亦符合煽动罪的立法原意,故认为煽动暴力的意图并非法定的煽动罪的必要元素。另一方面,常任法官林文瀚提到控方早已指明无论本案上诉结果如何,也不打算重审本案,戴启思则表明上诉方希望本案可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重审。
案件编号:FACC 12/2024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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