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规管︱政府建议出租未登记或不合规简朴房 最高罚款30万元及监禁3年 下周一展开谘询
2024-11-27 11:02
【劏房/简朴房】今年《施政报告》提出规管「简朴房」。政府下周一(12月2日)起,将就有关方案谘询持分者意见,谘询期明年2月10日结束。
劏房︱简朴房获认证后如被发现不合规 租出仍会被罚
政府当局初步建议,出租未获认证或未取得有效宽限期,或者已获认证但随后又被发现不符合最低标准的「简朴房」,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0万元及监禁3年。
劏房︱简朴房楼底至少须有2.3米
房屋局向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最新文件,列出多项违法情况及罚则,包括业主和将单位进一步出租的「二房东」,均须负上刑事责任。为确保业主及「二房东」遵守规管制度下要求,政府建议在「简朴房」条例草案中将主要违规行为刑事化,而房屋局局长亦会获赋权就「简朴房」规管制度下的罪行进行巡查、搜证、执法和检控等行动。
文件又提到,为杜绝「阁楼房」、「树屋」等不适切居所,并考虑到分间单位普遍需铺设实心地台以竖设排水渠,「简朴房」的居住空间的净高度要求为由楼面量度至天花板最少2.3米,而由楼面量度至任何横梁的底面则为最少2米。此外,「简朴房」内部楼面面积最少要有8平方米。
此外当局建议,「简朴房」的主要消防安全要求须与现行《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标准相同。例如除单梯楼宇外,「简朴房」须可通往不少于两条或更多的出口楼梯、出口路线的净高度须不少于 2 米、「简朴房」须以耐火分隔墙分隔大厦的逃生途径/出口楼梯等;若「简朴房」保留有关住宅单位原有入口的防火门,通往「简朴房」的室内走廊的净阔度须不少于 0.75 米。「简朴房」的分隔墙及室内走廊两旁的墙壁须为实心分隔墙,并由楼面伸延至天花板,以满足防烟的要求,而「简朴房」的入口门亦须为自掩防烟门。
当局亦要求,每间「简朴房」内均应设有独立火警侦测器,而有「简朴房」的住宅单位内的公共走廊或地方(如有)亦应设有灭火筒和独立火警侦测器,以提升楼宇消防安全。
劏房︱严管厨、厕规格 厕所必须装设弯管防臭气倒灌室内
政府指出,若「简朴房」的居住空间或厨房(如有)未达法例就通风及照明的要求,便须分别设有至少一扇可开启的窗户,该窗户须面向街道、通道巷、庭院、半围封天井等,不可以是面向四边围封的天井。「简朴房」亦须提供设有人工照明系统及每小时换气不少于5次的机械通风设施,并须使用室外空气作换气。
如果「简朴房」厕所未能达到现行法例就通风及照明的要求(俗称「黑厕」),便须设有在使用该厕所时能够启动的人工照明系统及每小时换气不少于5次的机械通风设施,并须使用室外空气作换气。该厕所亦须设有永久通风设施接达露天地方,例如设于厕所门并连接有窗的居住空间的百葉板窗。
厕所方面,当局要求每个「简朴房」须设有独立供住户专用且与居住空间和厨房(如有)以间隔墙及门分隔的厕所,间隔须由地面伸延至天花板。厕所须妥善铺设防水层并与厨房分开,以确保不会对下层单位构成渗水妨扰;厕所亦不可建在露台和外廊。单位内厕所的地台去水口及衞生设备(如坐厕、洗手盆及浴缸等设施),亦必须要有有效水封的隔气弯管及反虹吸装置,防止排水管内的臭气散发至室内。
劏房︱最快明年底可开展登记 设12至18个月登记期
政府表示,若条例草案顺利在2025年内获立法会通过,预计最快可在2025年第四季开展登记制度。当局计划在为期12或至18个月的登记期结束后,就违例出租不合标准单位逐步采取执法行动,首要针对既没登记又没申请认证的分间单位。随后,在为期12或至24个月的宽限期结束后,开始针对没有在宽限期内改建成为「简朴房」但违法出租的情况有序采取执法行动。
当局为免受影响的「劏房」户流离失所,会按需要透过相关的社工队协助他们在私人市场上寻找其他租盘(包括已获有效认证的「简朴房」)搬迁,亦会灵活调配其他房屋资源(例如过渡性房屋、中转房屋、临时收容中心等)。但政府强调,即使上述受执法行动影响的「劏房」户正轮候公屋,也不会因此获提早编配公屋单位,否则会造成不公。
劏房︱简朴房认证 须5年覆检一次
政府表示,「简朴房」认证的有效期建议为5年,之后须每5年提交经由专业人士核证的报告,确认相关单位仍符合最低标准,方可申请延续认证,以继续合法出租。政府亦建议将「简朴房」单位的资料(包括该单位的地址及认证有效期等,但不涉及业主或租客的个人资料)上载至房屋局网站,以便租客识别。
劏房︱工联会举办研讨会 收集各方意见
工联会期望政府多向市民解说政策,主动展开「地毯式」谘询工作,以充分吸纳市民的意见。该会亦将会举办研讨会收集各方意见,并会邀请政府代表出席。
工联会亦建议当局遵循「精准扶贫」的原则,要求「简朴房」业主提供住户基本资料,以掌握有儿童及长者的基层家庭情况,更好地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及加快脱贫。
对于有业主被指以需装修单位以符合最新要求为由要求加租,工联会希望政府密切关注是否存在相关情况,并强调现行《租管条例》对加租有限制。
劏房︱田北辰促局方澄清何谓「未能符合最低标准」及「虚假陈述」
实政圆桌立法会议员田北辰表示,规管中「未能符合最低标准」及「虚假陈述」经常同时发生,但二者刑责相差甚远,希望局方届时在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解释清楚。
田又指,法例对单位与建筑物公共部分都有要求,单位内靠专业人士证明,关注公共部分是否由政府处理;又指登记期或宽限期完结前可能会有大量行政工作,希望政府有应对措施。
此外,田认为业主及二房东同样有刑事责任,希望政府澄清业主是否肩负绝对责任,或可否以「不知情」作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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