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屋︱瞒报拥元朗物业获配硕门邨 住户判监30天 单位被收回
2024-10-22 16:14
一名公屋住户因在申请公屋时没有申报拥有香港住宅物业,违反《房屋条例》,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昨(21日)被判监禁30天,涉案公屋单位已被收回。
裁判官考虑到案情的严重性及涉及宝贵的公屋资源,认为不适合判处社会服务令,因此判处该名人士就两项控罪各监禁20天,其中10天同期执行,即共监禁30天。此外,房屋署已于本年5月收回涉案公屋单位。
两份申报表均无表明拥物业
案情指,该名公屋住户申请公屋时,在2018年及2019年向房屋署递交的两份申报表中,没有申报她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从而获配一个位于硕门邨的公屋单位。其后调查揭发,她于案发时拥有一个元朗区的住宅物业,并不符合申请公屋的资格。该名住户就申请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而被检控。
房屋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请人,在申请公屋时,因明知而向房委会作出虚假陈述,即触犯《房屋条例》第26(1)(c)条。一经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其公屋申请会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单位亦会被房屋署收回。强调房屋署会继续采取多管齐下及风险为本的措施,全方位打击滥用公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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