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队2.0」因新监狱例未能提早获释 申司法覆核质疑惩教署未及时披露文件 涉程序不公

2024-10-22 14:14

马俊文因新监狱例未能提早获释提司法覆核。
马俊文因新监狱例未能提早获释提司法覆核。

「第二代美国队长」马俊文煽动分裂国家罪成判囚5年,《监狱规则》列明勤奋及行为良好的囚犯可获减刑,马原获准于今年3月25日提早获释,但《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今年3月23日刊宪生效后,他便被告知不能提早获释。马申请司法覆核欲推翻惩教署决定,今(22日)于高等法院开庭处理。马一方质疑惩教署监督只告知马「3月25日唔走得,一年后再评估」,没有给予马有关拒绝原因的文件以进一步了解清楚事件,便要求马在2日内提交书面申述,令马被误导签署已收齐文件及没有任何申诉,质疑事件涉及程序不公。

未获通知被拒提早释放原因

申请人为马俊文,答辩人为惩教署署长。申请方大律师关文渭表示,马俊文自2020年11月24日已在塘福惩教所服刑,马在今年2月24日获告知他可于今年3月25日提早获释,但马在今年3月23日则被口头告知「3月25日唔走得,一年后再评估,有无申诉」,但马不知他被拒提早释放原因,又一直没有收到「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评审委员会」的考虑撮要,马被限定于3月25日早上前需提交书面申述,令马准备书面申述有难度。马在获得评审委员会考虑撮要文件前,便被要求签署表示收到文件及没有任何申诉,马提交申述后也没有获署方回覆,署长仅在3小时内已决定不会把马的个案转介予监管释囚委员会作提早释放考虑,故认为过程涉及程序不公。

惩教署塘福惩教所监督卢浩权。刘晓曦摄
惩教署塘福惩教所监督卢浩权。刘晓曦摄

申请方获准传召惩教署塘福惩教所监督卢浩权出庭接受盘问,质疑卢在3月23日已知「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评审委员会」已发表英文版考虑撮要,但一直没有为马主动索取中英文版的考虑撮要,以让马了解他被拒绝提早释放的原因。卢指他在3月23日曾以口述形式把考虑撮要告知马,表示评审委员会考虑了其狱中行为、更新进度、心理评估后,不信纳提早释放马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亦表示马可在两日内提交书面申述。

惩教所监督称不知署长即日决定不转介考虑提早释放

卢表示发现马在3月23日得知他不能提早获释后情绪低落,便被送往医院观察。马在3月25日早上9时前需提交书面申述,但卢在3月25日下午1时许才从上司手中收到评审委员会中文版考虑撮要,其后才把文件送给马。申请方怀疑卢没有在马提交申述的限期前向马提供附有他不得提早获释原因的考虑撮要,卢则表示他收到文件才作转交,此前并没有考虑过要特意为马索取文件,卢也不知署长会即日决定不把转介予监管释囚委员会考虑提早释放。

《基本法》23条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在今年3月23日刊宪生效,修订了第234A章《监狱规则》第69条,列明如某囚犯是因为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除非惩教署署长信纳提早释放该囚犯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该囚犯不得获得减刑,该囚犯的个案也不会获转介予监管释囚委员会考虑。不论囚犯在生效日前后或当日被判囚,新修订亦适用,囚犯不获得减刑后,署长每年覆核该决定。

新修订的《监管释囚条例》第6(3A)条则指明除非署长信纳提早释放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囚犯,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不得将该囚犯的个案转介予监管释囚委员会考虑。

申请方:若行为良好可获减三分一刑期为惯例

申请方提出囚犯若行为良好可获提早获释,一般惯例是将刑期减去三分之一,其识别牌上也会写有他能提早获释的日子,此属马俊文的合法期望。申请方认为新规定具追溯性,并非为了囚犯更生或防止重犯,而是预设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囚犯坦不可获提早释放,署长不会将个案转介予监管释囚委员会考虑,一年后再作评估,变相就如被惩罚「加监」一年,令囚犯的服刑期或比原本的法庭判刑更长,违反了马俊文的合法期望,而且说服署长囚犯未来不会损害国家安全的利益,比证明他日后不会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更困难,令马难以获得提早释放,同时质疑具追溯性的新规定违宪。

案件编号:HCAL 979/2024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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