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中「私了」两男 女子伤人暴动等罪成囚5年半 不服刑罚申上诉许可被拒
2024-09-09 13:00
2019年9月「元朗721」纪念活动中,一名男子与示威者发生口角,53岁女子拳打及使用易拉架攻击男子与其友人,警方上门拘捕时,她拖延警方入屋及将一对运动鞋扔出窗口,去年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有意图伤人、妨碍司法公正及暴动罪成,被判入狱5年半,她不服刑罚,案件今于高等法院作上诉许可申请聆讯,法官彭伟昌驳回申请,指申请人所犯的罪行严重,另即使对方有轻微挑衅,申请人的反应不成比例。
上诉庭:袭击相当凶狠 申请人「过晒火」
申请人李茵茵没有律师代表,自行陈词。彭官引述申请人上诉理由,原审法官错误认为其义工活动是一次性,故没有就此减刑,彭官认为无论原审法官此方面对或错,对申请人并没有帮助,因为暴动等属严重罪行,除非申请人对社会有重大帮助,否则没有酌情减刑,「呢个袭击你见到系相当凶狠」。
申请人第二项上诉理由为原审法官错误同意事主不是直接挑衅申请人,彭官指示威者大喊「光时」口号或已属非法集结,事主朋友原本劝架,同样遭受袭击,谁作出挑衅在先难以分辨,事发时申请人不但没有阻止还明显参与其中,反而对方行为可能构成自衞,而申请人「过哂火」。
拒批上诉许可 3个月内颁下书面判词
第三项上诉理由是原审法官错误将本案定性为「私了」,彭官反问「咁唔系私了系乜嘢?」,彭官指若事主真的有挑衅,申请人应该要逃避、报警,但情况反而是申请人第一次袭击事主时因被人阻止而不成功,当所有人停手后,被告再「返转头」使用易拉架攻击事主。彭官因而拒批申请,将于3个月内颁下书面判词。
申请人被控于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号地下的中国银行外,意图使男子姚兴强及男子X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恶意伤害两人;及与其他身份不详人士参与暴动;另被控于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单位将一对鞋抛出窗外,以毁灭证据和阻碍警方对她涉嫌触犯的刑事罪行进行调查。
控方案情指,当日约30名示威者呼叫「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姚大叫「你哋唔锺意咪唔好留喺香港」,姚的友人尝试调停,有人向两人投掷物品,两人追上袭击者,姚一度挥动手上已打碎的啤酒樽,10人包围及用伞等攻击他们。
案件编号:CACC237/2023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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