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元朗白衣人暴动|律政司就罪脱被告上诉得直 发还原审法官重新考虑 另一罪成被告则获撤罪
2024-08-28 10:27
元朗西铁站721白衣人袭击事件,4人被裁定暴动及蓄意伤人等罪罪成,分别被判囚3年9个月至7年,他们不服定罪上诉,同时律政司就罪脱被告王志荣提案件呈述上诉。上诉庭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下令罪脱被告王志荣案件发还至区域法院原审法官重新考虑,其案件排期在10月15日于区域法院再提讯,另外裁定其中一位被告蔡立基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其馀3名被告的上诉申请则被驳回。
原本罪脱的被告王志荣因律政司上诉得直,致其案件需发还至原审法官重新考虑裁决,被问及他如何看待本案结果时,他则耸起双肩张开双手表示无奈。
本案在2021年于区域法院进行审讯,烧烤场东主邓怀琛被判囚7年,「飞天南」吴伟南判囚4年,八乡横台山河沥背村长邓英斌判囚3年9个月,技工蔡立基判囚6年;蔡立基、吴伟南及邓英斌已刑满出狱。原审法官裁定涉案片段中的男子并非王志荣,裁定王志荣暴动和伤人罪不成立。
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潘敏琦及彭宝琴今颁布判词指,白衣人在本案属挑事一方,选择「自行执法」破坏法治,把整件事情发生归咎与黑衣人不听劝告。本案上诉人质疑涉案片段质素差,无法肯定他们是片段中人,认为他们是被「认错人」,但上诉庭认为涉案录影片段有足够清晰度,亦可综合考虑环境证据。
律政司认为原审法官错误地只考虑片段中人的面容与王志荣的面容不完全相像,便裁定王志荣非片中人,但却忽视了外型及发型等特徵,如双眼、眉毛、额头、耳朵和身形高度,以及在王家中搜出的T恤短裤波鞋,没有考虑环境证供的叠加效应才作裁决,令原审法官裁决有悖常理。
上诉庭指原审法官忽略考虑多项环境证据
上诉庭考虑到辨认王志荣时,除了片中人面容外,王志荣所出现的时间、地点、距离、衣著和其他身体特徵等多项环境证据吻合,原审法官应全盘考虑这些吻合纯粹是巧合的机率,认为原审法官忽略考虑多项环境证据,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撤销王志荣暴动罪和伤人罪两项无罪裁决,把与王有关的部分案件发还原审法官重新考虑。
至于4名罪成被告的上诉,上诉庭认为邓英斌当时主动攻击又没有阻止白衣人打人的行为,吴伟南向黑衣人挥棍作震慑及驱赶,邓怀琛指示白衣人追打黑衣人并与袭击者共同进退,驳回3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诉,但指蔡立基原审时被要求咧嘴露齿笑及做动作,以对比片中人有暴牙的面容,逾越被告不可在审讯时被要求协助控方举证的界限,侵犯了其基本权利,即使从身型、面型、五官等因素,肯定蔡立基是现场犯案者,亦裁定蔡立基上诉得直,撤销其定罪及判刑。
案件编号:CACC132/2021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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