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式集会案 黎智英李柱铭等7人终极上诉驳回 维持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定罪

2024-08-12 10:02

终审法院驳回李卓人、黎智英、李柱铭、吴霭仪、何秀兰、何俊仁及梁国雄7人的上诉,维持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定罪。资料图片
终审法院驳回李卓人、黎智英、李柱铭、吴霭仪、何秀兰、何俊仁及梁国雄7人的上诉,维持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定罪。资料图片

5年前民阵举行8.18流水式集会,黎智英等7人涉案,受审后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2罪成,判处缓刑或监禁,其后上诉得直,获撤销组织罪定罪,4人获减刑。7人早前再上诉至终审庭,法庭有责任确保定罪相称,当日游行绝对和平,众被告行使其和平集会的宪法权利,最终参与罪定罪并不相称。终审庭今早宣判7人上诉一致驳回,维持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

李柱铭无回应 吴霭仪要研究判词

上诉议题为「法庭应否跟从英国最高法院Ziegler案等具说服力而无约束力的决定,如应跟从,则法庭应在何等情况下套用执法层面的相称性测试」。案件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勋爵审理。7人中仅李柱铭及吴霭仪今到庭应讯,庭外有多架警车在场戒备。

李柱铭离开法院时未有发言,吴霭仪则指出裁决非常重要,惟未有时间详细研究判词,故暂不适宜作任何评论。吴霭仪代表李柱铭及自己感谢代表律师团队,以及一直以来支持二人的许多市民。

吴霭仪称要先研究判词,暂不宜作任何评论。陈极彰摄
吴霭仪称要先研究判词,暂不宜作任何评论。陈极彰摄
李柱铭离开时未对判决作回应。陈极彰摄
李柱铭离开时未对判决作回应。陈极彰摄

参与集结罪条文不违宪 定罪前毋须作相称性测试

首席法官张举能及常任法官李义今在判词中裁定,香港法庭不应跟随英国最高法院Ziegler及Abortion Services案判决,解释指两案判决源自有别于香港的法律背景,当中包含与本港无关的法制特点。两官再强调港英两地在处理人权挑战的法律框架方面有异,香港法庭可宣告违宪条款无效并废除,然而英国被宣告爲不符合人权的条款,仍会被视爲有效法律可继续执行,因此香港和英国在评估限制之相称性时,或出现不同的问题和考虑。

7名被告主张控方须证明其逮捕、检控、定罪及判刑对其权利作出相称限制,两官今驳回说法,续指各被告挑战《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7A(3)(a)条——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条文——违宪既不成立,又没有质疑警务处处长反对游行违宪,而针对定罪事实基础之上诉亦已被驳回,因此下级法庭在定罪之前毋须再额外作相称性测试。

终审庭一致裁定驳回上诉

常任法官林文瀚赞同两官判决理由,指香港没有法理基础将集会自由相关罪行规定的检控、定罪及判刑视爲外在独立限制。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勋爵同样赞同两官判决理由,指出基于宪法差异,港英法庭裁定限制不相称之后会采取不同的做法,然而两地法庭考虑对集会自由的限制是否相称时的做法别无二致。终审庭最终一致驳回上诉。

7名上诉人依次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经审讯后原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8至18个月不等。梁国雄判囚18个月;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何俊仁被判囚12个月;李柱铭判囚11个月;何秀兰被判囚8个月。李柱铭、何俊仁、吴霭仪获缓刑2年。

7人早前均上诉定罪,上诉庭一致裁定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但驳回7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黎智英原被判囚12个月,获减刑至9个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个月,获减刑至6个月;梁国雄原被判囚18个月,获减刑至12个月;何秀兰原被判囚8个月,获减刑至5个月。

案件编号:FACC 2-6/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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