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愿荣光》申禁令 邹幸彤申加入诉讼 上诉庭拒批许可 兼判邹付律政司10万讼费

2024-07-18 15:07

邹幸彤申请加入《愿荣光归香港》禁制令诉讼败诉后提上诉,法庭今下判词,拒绝批出上诉许可。资料图片
邹幸彤申请加入《愿荣光归香港》禁制令诉讼败诉后提上诉,法庭今下判词,拒绝批出上诉许可。资料图片

律政司去年就《愿荣光归香港》申请禁制令,仍在还柙的邹幸彤申请加入诉讼,早前被高院原讼庭法官陈健强拒绝。邹幸彤再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许可,上诉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及副庭长朱芬龄今午颁下判词,拒绝邹幸彤的申请,并下令邹须支付律政司10万元讼费。

申请人邹幸彤,她申请以「与讼方」身份加入诉讼。在《愿荣光》禁制令诉讼中,原告为律政司司长,被告为「任何进行相关禁制行为的人」,当中禁制行为是指在网上或任何平台传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发、散播或展示《愿荣光》。

邹非申请以「被告」身份加入诉讼应引用另一条文

判词指出,邹倚赖《高等法院条例》第2条与讼方(party)的释义,指「包括每一名就任何法律程序获送达通知书或出席法律程序的人,即使其姓名或名称并非列于有关纪录之上」,而她在去年6月曾被送达令状,及去年7月认收令状及发出拟抗辩通知书。

两位上诉庭法官认为邹的说法并非合理可争辩,指邹在6月21日曾透过律师向律政司传真拟抗辩通知书,所以律政司其后才会向她送达令状,并以为邹拟以「被告」身份反对禁制令;然而邹并非申请以「被告」身份加上诉讼。

替代送达命令不会令反对禁制令者成「与讼方」

邹又指,律政司禁制令是「针对全世界(contra mundum)」,其相关刑事法律适用于全港所有人。惟法官认为,如果邹并非案中任何一方,却受禁制令影响,应循《高等法院规则》第15号命令申请介入诉讼,但邹没有提出。

虽然邹另指法庭拒绝其申请是与「替代送达命令(Substituted Service Order)」产生矛盾,但判词指该命令是案件管理性质,并不会使反对禁制令的人士成为「与讼方」,其作用是令到有意反对的人士能以合理价格取得相关文件,使其能到法庭提出反对理由,令法庭得以考虑该人应否参与在诉讼当中。

法庭故此拒绝批出上诉许可,并下令邹幸彤须向律政司支付10万元讼费。

案件编号:CAMP381/2023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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