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岭高球场覆核案|环保署指法庭只需考虑环评报告是否符合法例要求 无权决定用地建屋与否

2024-07-08 12:24

哥球会一直以粉岭高球场具高度生态价值为由,要求推翻环保署有条件批准高球场环评报告的决定。
哥球会一直以粉岭高球场具高度生态价值为由,要求推翻环保署有条件批准高球场环评报告的决定。

政府去年9月1日接收粉岭高尔夫球场32公顷土地,表明有意把「旧场」9.5公顷土地用来兴建公屋。香港哥尔夫球会其后入禀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环保署有条件批准高球场环评报告的决定,获批准暂缓执行环评程序至今。案件今于高等法院续审,环保署一方认为法庭无权决定用地建屋与否,只需考虑环评报告是否符合法例要求,强调立法会立法时已平衡各方利益,制定申请环境许可证、署长决定是否批准环评报告、公众查阅报告等时间限制,法例亦没有规定政府需就附加资料进行公众谘询,故完全符合立法目的。

本案由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审理。司法覆核申请人为香港哥尔夫球会,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及大律师白天赐代表;建议答辩方为环境保护署署长,由资深大律师袁国强及大律师何卓衡代表;利益关系方为土木工程拓展署,由资深大律师鲍进龙代表。香港哥尔夫球会会长郭永亮到庭旁听。

哥球会质疑环保署未就附加资料进行公众谘询

香港哥尔夫球会入禀要求推翻环保署在去年5月11日根据《环评条例》有条件批准土木工程拓展署提交的「粉岭高尔夫球场用地局部发展技术研究—可行性研究」之决定,涉案决定要求土拓署跟进环评报告早前获批的附带条件,包括检视房屋发展的布局设计、楼宇高度和发展密度;修改布局设计报告;拟备详细景观及视觉设计报告,以及向环保署署长提交有关报告,以考虑用地是否适合用作高密度公营房屋发展。

哥球会质疑「粉岭高尔夫球场用地局部发展技术研究-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附加资料长达91页、分9个部分,如水文影响、生态平衡、光线问题分析等,足以影响环评报告的结果,但环保署却没有就附加资料进行公众谘询。

香港哥尔夫球会会长郭永亮(中)。陈浩元摄
香港哥尔夫球会会长郭永亮(中)。陈浩元摄
代表哥球会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右)。
代表哥球会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右)。
环保署代表资深大律师袁国强。
环保署代表资深大律师袁国强。

环保署按既定程序行事 确保及时作出审批

环保署一方指,政府依据法定规划程序行事,按照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环保署署长在任何人申请环境许可证的14天内,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工程项目简介的进一步资料;申请人向署长提交环评报告后的60天内,署长决定该项评估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及技术备忘录的规定;公众可在30天内免费查阅环评报告;署长可在公众查阅期届满或在接获环境谘询委员会的意见的14天内,以书面要求申请人将署长规定的资料提供予署长,以决定是否批准环评报告、决定环评研究概要的范围或给予准许所附带的条件。

环保署续指,署长须在公众查阅期届满、接获环境谘询委员会的意见等事情发生的30天内,批准、有条件批准或拒绝批准指定工程项目的环评报告,可见条例给予署长的广泛管辖范围,亦与立法目的一致。1996至1997年立法会已深入探讨环评报告及环评程序的时限,以免工程项目拖延进行,确保署长及时作出审批环评报告的决定,及早准备工程项目设计和布局。

环保署指条例无规定需就附加资料作谘询

对于哥球会质疑环保署没有就附加资料进行公众谘询,环保署一方认为此情况不涉程序不公或越权,因为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并没有规定政府需就附加资料进行公众谘询,政府只是按《条例》行事,才没有就附加资料进行公众谘询,署长没有附加资料进行公众谘询也没有犯错。

环保署一方重申是次司法覆核中,法庭只需处理环评报告是否符合法例要求,毋须审议粉岭高尔夫球场用地发展的决定,用地建屋的决定则由政府决定,法庭无权批判或决定用地建屋与否。

环谘会认为6项附加资料达要求可确立环评报告结论

环境谘询委员会2022年反对批准环评报告,土木工程拓展署就项目提供附加资料,向环谘会汇报内容及徵询环谘会对附加资料的意见。环谘会委员在2023年5月3日一致认为八项附加资料中的其中六项大致上能达到要求,即进行额外7个月的雀鸟调查和额外两个月的飞蛾调查、提供蝙蝠调查的补充资料、制定树木赔偿及管理计划、提供水文影响的分析及阻光影响的评估,已足够确立环评报告的结论。环保署署长则在2023年5月11日有条件批准环评报告。

环保署一方强调,环保署署长没有责任要就附加资料,邀请公众提出意见,而环保署只有在事件有重大改变的时候会重开公众谘询,故认为署长没有附加资料进行公众谘询并无不妥。

哥球会:报告分析错误 环保署:已考虑土地兼容性

哥球会质疑环评报告就水文影响、土地污染、生态、文化遗产影响、古树名木、污水处理、噪音影响、空气质量影响等评估均有严重缺陷,分析错误,违背科学,数据不准,违反《环评技术备忘录》及环评研究概要的规定。

环保署一方则指政府在考虑涉案用地发展用途时,已由专业人士考虑土地兼容性,如静态或动态康乐用途、住屋用途等,另亦已完成景观影响评估研究,古树名木等评估只会是整个用地发展计划的部分考虑因素,环保署署长仍须考虑涉案用地的详细景观及视觉设计,以尽量减少拟建房屋发展对树木保育、景观及视觉的影响,另会检视及修改拟建房屋发展的详细布局设计,以尽量保育分区一内0.39公顷的林地。

官指有条件批准环评报告不代表已符合技术备忘录规定

高浩文法官指出,环保署署长已按《环评条例》有条件批准环评报告,两项批准条件为检视及修改拟建房屋发展的详细布局、景观及视觉设计,但这些条件只是为了改善土地发展计划,增加发展计划需达到的条件,并不代表环评报告本身已经符合《环评技术备忘录》及环评研究概要的规定。环保署一方解释,署长提出两项批准条件是代表他已认为环评报告已合规,并已批准环评报告,但只希望两项批准条件能进一步改善土地发展计划,令本身已获批的环评报告在实行上更好。

环保署一方重申,署长已适当地审批环评报告,即代表署长认为环评报告符合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及技术备忘录的规定,毋须另加缓解措施。环境谘询委员会可在接获环评报告的60天内,已将其意见给予署长,署长其后才会有条件批准环评报告。

哥球会指环谘会曾明言没有认可或审批环评报告

哥球会一方指,环谘会在2023年5月3日举行会议讨论环评报告的附加资料后,认为八项附加资料中的其中六项大致上能达到要求,但拟建房屋发展的详细布局设计及分区一内现有坟墓的处理方案未能全面回应环谘会的关注。环谘会在2023年5月5日发新闻稿回应传媒报道,澄清环谘会投票决定环评报告不应在有条件下通过,另投票决定要求土拓署就项目提供附加资料,并没有认可或审批环评报告。

案件明续。

案件编号:HCAL 1258/2023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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