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家成涉未获授权将投诉表格交助理律师带离监狱 7月底裁决

2024-07-02 16:56

邹家成(左)与助理律师胡咏斯(右)涉未获授权将投诉表格带离监狱案,将于本月29日裁决。资料图片
邹家成(左)与助理律师胡咏斯(右)涉未获授权将投诉表格带离监狱案,将于本月29日裁决。资料图片

因涉35+颠覆案等被还柙的邹家成于去年5月在律师探访期间,涉嫌将投诉表格交给30岁女助理律师以转交申诉专员公署。两人遭国安处拘捕及控以一项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案件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作结案陈词。控方指女助理律师接收表格时,知道文件未获授权;辩方则指法例没有注明表格寄出前须经惩教安检,即使有保安漏洞,亦应由立法会修订。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将案件押后7月29日作裁决,女被告续准保释,邹续还押。

27岁被告邹家成及30岁助理律师胡咏斯,被控于或约于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将一份未经授权物品携离监狱,即一份文件。

控方今陈词时,表明控方立场,指女被告案发时知悉由邹转交的表格未获授权,因为在收押所的大门有相关公告,而且当日女被告探访邹时,双方曾两度在惩教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交收文件,并有作出记录及签署,但邹转交涉案表格时并没有惩教在场及作出记录。

代表邹的大律师谭俊杰在陈词中,指邹在4月28日向惩教索取及得到涉案表格时,该表格已获署长授权;而《监狱规则》第47(4)条亦表明「如信件属与指明的人的通信,监督须准许囚犯写和发出该信件」,即惩教方面必须准许囚犯寄出相关表格,若然寄出前须取得惩教批准,法例应清晰注明。

徐官提到,控方指如果涉案表格实际上并非写给申诉专员公署,而是以投诉之名,写给第三方,会构成保安漏洞。

谭回应,指如果表格并非寄给申诉专员、或当中内容并非投诉性质,那便不属于第47(4)条的情况,并会受到《监狱条例》第18条规管。

代表女被告的资深大律师王正宇陈词时,亦指《监狱规则》第47C条注明惩教不可阅读涉案表格,如果有法律漏洞,应由立法会处理。

案件编号:WKCC4600/2023
法庭记者:王仁昌 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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