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家成涉将投诉信交助理律师转交申诉专员 两人被控将未经授权物品携离监狱案开审

2024-06-27 14:42

邹家成(左)及胡咏斯(右)被控将未经授权物品携离监狱。资料图片/王仁昌摄
邹家成(左)及胡咏斯(右)被控将未经授权物品携离监狱。资料图片/王仁昌摄

因涉35+颠覆案等被还柙的邹家成于去年5月在会面期间,涉嫌将投诉信交给30岁女助理律师以转交申诉专员公署。两人因而遭国安处拘控,2人被控一项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案件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审。惩教主任供称,邹家成去年4月底要求索取一份申诉专员公署投诉表格,当时邹没有透露原因,而惩教有提醒邹,表格寄出前必须先由惩教进行保安检查,不可自行寄出或转交他人。

26岁被告邹家成及30岁助理律师胡咏斯,被控于或约于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将一份未经授权物品携离监狱,即一份文件。

高级惩教主任陈育麟。王仁昌摄
高级惩教主任陈育麟。王仁昌摄

惩教助理供称曾告知不要自行寄出

一级惩教助理林振昌供称,2023年4月28日,他与高级惩教主任陈育麟派饭时,经过邹的囚室,邹要求索取一份申诉专员公署投诉表格,被问起原因时,邹没有回应。林后来将表格带给邹,并告诉邹填妥表格后,不要自行寄出,一定要通知惩教职员,将会进行保安检查,但不会查看当中内容,并着邹「千祈唔好交畀其他人」,当时邹表示清楚明白;邹没有说过会否由他人寄出,如果有,林会着邹另作申请。

代表邹的大律师董皓哲盘问时,指囚室内的申诉专员公署告示没有提及要交由惩教检查后才可寄出,亦没有注明不可自行寄出或转交他人。林回应「我有同佢(邹)讲」。董又称,邹当时有透露投诉是关于他在狱中未能收取到两本书籍。林不同意。

代表胡的资律大律师王正宇盘问时,问到保安检查的基础。林称为了防止信件夹有违禁品,例如自制刀片或淫亵图片等,又重申不会查看当中内容,只会检查有否夹附物品。王其后指,惩教无权阻止囚犯去信申诉专员,囚犯亦毋须向惩教申请,都可以写信给申诉专员。林同意。

证人指是依部门做法及工作指引

高级惩教主任陈育麟供称,2023年4月28日,邹向他索取投诉表格时,他曾问其原因,但邹没有回答;及后陈将表格交给林,并着林告诉邹必然经惩教寄出表格。陈指保安检查只需时数秒,确保没有夹附物品便可寄出,他不会查看表格内容,检查亦会在囚犯面前进行。

代表邹的大律师谭俊杰盘问时,陈同意自己没有权力查看表格的内容;被问到保安检查的基础时,陈称是依部门做法及工作指引。王则问到,如果不跟从惩教指示、向惩教作出申请,是否不能将表格带出监狱。陈称不可以,但同意《监狱规则》没有相关条文,做法是依照部门指引。

CCTV片段显示邹家成透过小窗口将文件交女被告

二级惩教助理陈嘉运供称,2023年5月2日,邹家成与女被告在会见室进行探访,期间陈嘉运曾协助双方转交法律文件,并有作出记录,但当中不包括涉案的投诉表格;控方在庭上播放会见室内片段,显示邹在探访期间,曾经将一份文件透过会见室中间的小窗口交给女被告。

辩方资深大律师王正宇今午中段陈词时,指根据《监狱规则》第47(4)条「……监督须准许囚犯写和发出该信件」,并没有其他条件或规则限制;庭上证人供称必须经检查,只是惩教的指引,并没有相关法例支持。王陈词指,工作指引不可将法律扭曲,为法律加上条件,要求法庭裁定女被告表证不成立。

主任裁判官徐绮薇押后至明天裁断表面证供。

案件编号:WKCC4600/2023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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