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颠覆案 |控方同意从犯证人有助法庭理解35+图谋的犯罪行为 可将此考虑作减刑因素
2024-06-25 11:38
35+颠覆案,组织者计划2020年在立法会过半无差别否决财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及辞职,同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31人认罪,14人受审后被裁定罪成,李予信及刘伟聪则罪脱,后者遭律政司上诉。众被告今(25日)起分批于西九龙法院求情,以5名控方指称组织者戴耀廷等为首。控方认为众被告可按参与程度及角色而分级量刑,而组织者必属「首要分子」,惟表示难以应法官要求为众被告分级。
5人在被告栏中区隔而坐
案件由《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主审。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及周天行等代表;辩方由资深大律师黄继明代表戴耀廷、大律师石书铭代表吴政亨等。5人在10名惩教人员看管下出庭,戴耀廷头发灰白,身穿黑西装白T恤,精神不俗,神情轻松;区诺轩及赵家贤则不断向旁听席张望,联同锺锦麟均以作供时相若衣着出庭,分别身穿蓝色恤衫、黑色运动服及黑西装,而赵家贤显得瘦削憔悴;吴政亨同样身穿黑西装白恤衫,表现从容。5人在被告栏中区隔而坐,区赵锺3人靠远处窗框,戴耀廷居中,吴政亨在后。
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先陈词指出《香港国安法》第22条内颠覆国家政权罪罚则,根据案情严重程度分为3级,另一方面本案控罪属串谋控罪,认为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59C条串谋罪行罚则以及《香港国安法》清晰的立法意图,唯一恰当诠释必然为颠覆罪罚则以及最低刑期仍适用于本案。李官问到即未完成罪行与实质罪行罚则相同?万德豪否认指法官仍可按特订刑期范围来酌情量刑,又同意李官指同案众被告可各自按其参与程度及角色而分级量刑,并援引终院吕世瑜案判决支持说法。
罚则中指「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李官引述有陈词指如落实案中串谋,当选进入议会投票否决财政预算案的议员才是「首要分子」,而非初选组织者。万德豪反对指组织者非「首要分子」说法不可接受,违反常理。万德豪续指根据吕世瑜案判决,法庭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第105条正关乎颠覆罪罚则。李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专为《香港国安法》而设,问到举证原则又是否适用?
万德豪指出领袖必然为「首要分子」
法官陈庆伟要求控方表明各被告属于何等级别,万德豪认为难以表态,否则需要评论案情。陈官反驳指贩毒案中,控方也会厘清个别被告属跑腿还是主脑,又说笑指一旦只裁定戴耀廷为「其他参加者」,相信控方必然会马上申请上诉。万德豪指出领袖必然为「首要分子」。
万德豪坚拒表明各被告应属等级,认为分级本带上下限刑期,表态等同表明判刑刑期,惟愿意表明各级相关考虑因素。万德豪指出若要裁断被告是否「首要份子」,须考虑其有否参与计划、组织、指挥、加强精密策划以及其带来的实际或潜在影响等;裁断被告是否「积极参与者」,须考虑其是否在当中担任积极角色,如何渴望参与等;其馀同案被告则属最次要的「其他参与者」。
量刑时应先为被告分级再考虑加刑或求情因素
万德豪认为法庭量刑时应先为被告分级,然后按既订刑期范围订定量刑起点,最后再考虑各种加刑或求情因素,有需要的话再考虑被告是否符合《香港国安法》第33条,可减轻处罚,法庭可据此将被告犯案严重程度降级。万德豪表明区诺轩、赵家贤及锺锦麟曾协助控方作供举证,符合第33(3)条「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李官提问指其作为同案被告一同被控没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万德豪解释「揭发」仅空泛用字,3名被告作供时确实有提供新资讯,为控方提供协助。
资深大律师黄继明午后将代表戴耀廷求情,认为应以3年监禁为戴耀廷量刑起点,认罪扣减至2年。
被告及其案发时报称职业依次为59岁退休人士戴耀廷、37岁大学客席讲师区诺轩、38岁东区区议员赵家贤、35岁西贡区议员锺锦麟及45岁无业吴政亨。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2条,被告一旦定罪,若属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须判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须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须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戴耀廷代表律师求情 认为应以3年监禁作量刑起点 认罪减至2年
资深大律师黄继明代表戴耀廷求情,认为应以3年监禁为戴耀廷量刑起点,认罪扣减至2年,黄继明坦承说法大胆,惟其理据在案发时戴耀廷并不是明知故犯,当时其不知道此属非法活动,以致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仍公开发言指计划合法。黄继明强调直至2020年《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夕,一切涉案言行均合法,生效后才变成非法串谋,然而同一时间戴耀廷角色亦变得相对有限。李官反驳指虽然此前戴耀廷言行没有违法,但不代表与案不相关,因为其造就了后来的社会格局,可见其严重之处。黄继明不认同,反问说法如何能够成立,指出当时《香港国安法》生效前戴耀廷采取和平手段,衷心相信运用宪法权力争取普选全无不妥。
法官陈庆伟亦插口指生效后计划持续,黄继明再指6月订立的协议本来合法,根本没有理由要中止,协议一夜之间变成违法,却要因此惩罚戴耀廷当时没有中止协议。黄继明又指《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戴耀廷持续进行的只是初选,然而戴耀廷7月15日便已退出,47人中部份人却持续下去,那戴耀廷自《香港国安法》生效后角色为何。法官陈仲衡反问戴耀廷若非首要份子,那何人才是?黄继明回应指控罪重点在其非法手段即否决财案,然而戴耀廷既不会投票否决财案,也无法控制当选议员意向,那何以视之为首要份子。法官陈庆伟提到7月6及9日戴耀廷曾现身记招发言,黄继明回应戴耀廷当时身份乃法律学者,而非领袖或同谋,而其当时真诚地误信否决财案合法。
黄继明续指串谋罪罚则于1996年增补,当时立法者难以想像24年后实施了《香港国安法》,故难言其立法意图,遂更难指串谋罪罚则适用于颠覆罪,遑论分级制度及最低刑罚。黄继明详述串谋罪罚则的立法历史流变,1996年订立了目前的法定罪行,取代原本1983年版本,考究当时立法文件,其立法原意只是在打破原定7年刑期上限,给予法庭更大自由和酌情权去量刑,令串谋罪行与实质罪行可判处刑罚等量齐观,如串谋谋杀罪最高可处终身监禁。
黄继明分析纵观上述立法过程,串谋罪罚则修订只关乎最高刑期,而无关最低刑期,连最严重的谋杀罪,在串谋下也不设最低刑期,故控方没有基础在串谋罪罚则中,为本案僭建最低刑期,限制法庭量刑酌情权。黄继明更直言颠覆罪罚则不适用于串谋罪,颠覆罪条文只谈及「组织策划」,从没有谈及「串谋」,只有勾结外国势力罪条文中才谈及「串谋」。
案件编号:HCCC 69、70/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