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前助手控诽谤案件准押后 潘焯鸿未存档抗辩须付惩罚性讼费逾24万元

2024-05-29 11:11

潘焯鸿(左)遭前助手潘小文(右)控告诽谤,更以其未存档抗辩为由申请法庭胜诉判决,惟潘最后获准押后案件,但须支付惩罚性讼费24万元。资料图片
潘焯鸿(左)遭前助手潘小文(右)控告诽谤,更以其未存档抗辩为由申请法庭胜诉判决,惟潘最后获准押后案件,但须支付惩罚性讼费24万元。资料图片

「中科监察」主席潘焯鸿3月于Facebook及YouTube频道发布帖文及片段,称前助手潘小文等在慈山寺「偷李嘉诚汉白玉佛」。潘小文反驳指言论不实,先后入禀指控潘焯鸿诽谤及违反临时禁制令,要求禁止潘焯鸿发表相关诽谤言论,并判囚或罚款。潘小文今早于高等法院以对方没有存档抗辩为由,要求获判胜诉,法官潘兆童终应潘焯鸿要求无限期押后申请,惟潘焯鸿须支付惩罚性讼费逾24万元。

原告为网上电台D100主持潘麒智,艺名潘小文,被告为「中科监察」主席潘焯鸿,原告曾受雇于诺翘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担任被告助手,其后双方出现劳资纠纷兴讼。原告今指早已向对方送达状书,以对方没有存档抗辩为由,要求获判胜诉。被告则指其有权于28日内存档誓词,而今日才首次提出押后申请。潘官有见法庭早前向原告批出临时禁制令,决定下令无限期押后申请,惟被告须于14日内存档抗辩,并支付逾24万元惩罚性讼费。

法官余启肇早前批出临时禁制令,解释指涉案言论指控非常严重,涉及盗窃刑事罪行,对原告打击重大,而潘焯鸿电邮中没有试图证明指控属实,而其实指控根本毫无根据,没有说明原告如何参与搬像过程,单单搬像亦难以构成盗窃,潘焯鸿也没有证据说明慈山寺人员不同意搬像。

案件编号:HCA514/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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