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队目驾消防车撞死外籍男 不小心驾驶罪成判监4周 月底处理辩方覆核刑期申请

2024-05-13 17:33

被告姚志明不小心驾驶罪成,得知判囚4周后即申请覆核刑期。资料图片
被告姚志明不小心驾驶罪成,得知判囚4周后即申请覆核刑期。资料图片

55岁时任消防队目在2020年于西贡公路白沙湾附近驾驶消防车撞上一辆单车,致使单车上六旬外籍男子身亡。涉案消防队目经审讯后,早前被裁定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惟不小心驾驶罪成。裁判官刘淑娴今午在观塘裁判法院判被告监禁4星期,惟辩方其后申请覆核刑期,指被告家人居于消防处宿舍及正在轮候公屋,如果被告入狱,家人将受影响。刘官押后案件至5月27日,期间被告续须还柙。

被告姚志明、现已退休,原被控于2020年12月6日在西贡公路近白沙湾教堂公厕,在道路上危险驾驶车辆登记号码为F2312的消防车,引致RESTREPO Benjamin死亡;被告审讯后危驾致他人死亡罪脱。

死者当日被卷入消防车车底。网上图片
死者当日被卷入消防车车底。网上图片

辩方望判罚款 官:一条人命唔系用钱去计

辩方大律师林芷莹为被告求情,指被告案发时没有超速或违反其他道路守则,他对事件感到后悔,更为案中死者做法事,被告一早承认不小心驾驶,并非对事件不负责任,希望法庭考虑非监禁式刑罚,或参考案例,判处罚款及停牌令。

刘官认为罚款并非合适判刑,指「一条人命唔系用钱去计㗎」。辩方续求情指,被告一家仍居于消防处宿舍,如果被告判监,他们一家便不能继续居住宿舍,令其家庭破裂,刑罚会不合比例,并同意人命非常重要,被告已经非常后悔,他当时只是「一时睇唔到」才导致意外发生。

被告家人须迁出宿舍非法庭考虑判刑范围

刘官判刑时,指报告不建议判处社会服务令,因为事件导致死者身亡,社服令不足以反映严重性;被告在审讯前承认不小心驾驶罪,就危驾导致他人死亡一罪,则不认罪及归究于自己有眼疾,惟法官认为事件与被告眼疾无关,而是因为被告驾驶时只顾两旁、忽略前方交通情况才引导意外发生。

刘官续指,事件导致死者身亡,死者家人和朋友受到的沉重打击亦是无法弥补,加上被告撞上单车后、再撞到私家车和铲上石壆,事件伤害程度高;虽然辩方求情指被告如果判监、家人要迁出宿舍,这并不是法庭要考虑的范围。

辩方申覆核刑期望祈判缓刑

不过,辩方求情亦提到被告自1992年加入消防处,直到2021年因本案勒令退休,被告热爱工作,以消防工作为荣,曾参与扑救1996年嘉利大厦五级火及2016年淘大工业村迷你仓四级火,被告亦获多区消防员和救护员、共144名同僚为其求情。刘官基于被告过去正面良好品格、及因本案患上抑郁症,酌情减刑,终判处被告监禁4星期。

判刑后,辩方索取进一步指示后,澄清被告在还柙期间,家人准以巿值租金继续居于宿舍,并轮候公务员特别配额公屋,但若然被告判监,家人便须迁出宿舍及重新轮候公屋,遂向法庭申请覆核刑期,希望法庭考虑缓刑;即使继续判监4星期,抵消还柙日子后被告可即时获释,不影响其轮候公屋。刘官遂押后案件至5月27日再作考虑,期间被告还柙。

案件编号:KTCC920/2021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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