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藏3手枪及毒品 越南汉无牌管有枪械及贩毒等3罪成 判囚31年4个月

2024-05-13 13:36

被告LE Vu Phong(蒙头者)两项无牌管有枪械罪及一项贩毒罪罪成,今被判囚31年4个月。资料图片
被告LE Vu Phong(蒙头者)两项无牌管有枪械罪及一项贩毒罪罪成,今被判囚31年4个月。资料图片

2014年偷渡来港的无业越南汉,4年前在深水埗遭截查时,被搜出1支手枪及弹匣等,再于其住所被搜出2支手枪及逾2400克毒品,他被控2项无牌管有枪械及1项贩毒罪。暂委法官胡雅文今于高等法院判刑指,本案3罪涉及的枪械及毒品均对社会有大风险,属严重罪行,判处监禁31年4个月。

法官胡雅文指在控方早前审讯中,传召被告的邻居及房地产经纪指认被告,而辩方争议被告只是在被捕前3日搬到该住所居住,他从来没有见过那两位证人,对搜出的东西亦一无所知。被告于审讯后被定罪,大律师郑从展求情称明白控罪的严重性,被告将面对长时间的监禁,望法庭能考虑量刑的整体性,考虑让刑期同期执行。

胡官判刑指,枪械对社会构成巨大的潜在风险,量刑需视乎所持有枪械及弹药的数量、是否上膛、如何储藏等。胡官续指,本案中,被告把枪及已上膛的弹匣放在背包内,带到公众地方,亦未能肯定是否距离被使用仅一步之遥,或其管有的意图,终就两无牌管有枪械判处12年监禁。就贩毒罪,胡官指涉案毒品在被告的住所被检获,在被告的保管下妥善保存,而涉案毒品对社会有严重风险,加刑1年,就贩毒罪判处25年4个月。胡官最终量刑时指,认为辩方已尽能力求情,惟若让全部控罪刑期同时执行,则不能反映两控罪严重性,终判囚31年4个月。

39岁被告LE Vu Phong,两项无牌管有枪械罪指,他于2020年3月2日在九龙深水埗医局街187号阁楼楼梯间,管有一支25半自动手枪连弹匣及4粒子弹;同日同幢大厦1楼某单位管有5粒子弹,一支9X18半自动手枪连弹匣及2粒子弹,以及一支6毫米半自动手枪连弹匣,而他无持有该枪械的管有权牌照。贩运危险药物罪指,被告在同日同地非法贩运危险药物,即406.2克冰毒及2050克海洛英。

案件编号:HCCC122/2021

法庭记者:廖凯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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