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处颁布新《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 禁以金钱利诱外佣提早终止合约「跳工」
2024-05-09 15:49
劳工处今日(9日)颁布修订的《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针对近年不少外佣涉嫌滥用提早终止雇佣合约以转换雇主的情况,修订的《实务守则》规定职业介绍所须向外佣求职者清楚讲解与外佣相关的入境规定,以及不得采用向在职外佣提供金钱诱因等营商手法,诱使其提早终止雇佣合约。
须向雇主交代外佣提早终止合约 职业介绍所会否退款或另选外佣
劳工处表示,为进一步保障外佣雇主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修订的《实务守则》要求职业介绍所须在与外佣雇主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就各项服务类别订明收费金额;并清楚说明如职业介绍所未能完成所有服务,或外佣在两年的合约期内提早终止雇佣合约,职业介绍所会否提供退款或另选外佣的安排。
规定介绍所不得向求职者提供贷款资讯 不得扣押求职者雇佣合约
新引入的标准主要包括要求职业介绍所在作出牌照申请及续牌申请时,须向劳工处填报其是否与任何财务机构有关联;并规定职业介绍所不得向求职者提供有关个人贷款的资讯,以及不得扣押求职者的雇佣合约,迫使其支付或偿还任何款项。根据修订的《实务守则》,职业介绍所须向劳工处提供与外佣求职者临时居所有关的资料,并确保遵行相关规定。职业介绍所亦不得公开张贴、展示或披露求职者及有关人士的敏感个人资料。
发言人提醒职业介绍所必须依从《实务守则》的要求营运。根据《雇佣条例》,职业介绍所的持牌人或拟作为持牌人的人士、其有关连人士或受雇人员如没有遵从《实务守则》,处长可拒绝发出、续发或撤销其职业介绍所牌照。
根据《雇佣条例》,劳工处处长可发出《实务守则》,列出经办、管理或控制职业介绍所的原则、程序、指引及标准。因应近年公众对职业介绍所服务提出的关注及在公众谘询期间收集到的意见,修订的《实务守则》引入更多处长期望职业介绍所应达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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