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议员质疑骚扰国安案人员入罪门槛高 林定国:范围无收窄反倒更阔

2024-03-13 10:45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早(12日)继续举行会议。陈极彰摄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早(12日)继续举行会议。陈极彰摄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早(12日)继续举行会议。有议员认为「对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骚扰行为」的条文门槛过高,较难定罪。律政司长林定国认为条文涵盖范围并非收窄,反而是扩阔。强调只要对相关人士作出任何恐吓的行为,都会受制于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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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联会吴秋北认为《条例草案》中「对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骚扰行为」较难定罪。陈极彰摄
工联会吴秋北认为《条例草案》中「对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骚扰行为」较难定罪。陈极彰摄
林定国强调只要对相关人士作出任何恐吓的行为,都会受制于该条款。陈极彰摄
林定国强调只要对相关人士作出任何恐吓的行为,都会受制于该条款。陈极彰摄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指条文希望可包含完整条文,防止遗留。陈极彰摄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指条文希望可包含完整条文,防止遗留。陈极彰摄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早(12日)继续举行会议。陈极彰摄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早(12日)继续举行会议。陈极彰摄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早(12日)继续举行会议。陈极彰摄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早(12日)继续举行会议。陈极彰摄
邓炳强在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上作出回应。陈极彰摄
邓炳强在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上作出回应。陈极彰摄

议员指罪行难以定下 质「为何唔写简单啲」

工联会吴秋北认为《条例草案》中「对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骚扰行为」较难定罪,因其涵盖范围非常窄,定罪条件非常多,又指其免责条款只需证明网上亦有相同言论,或「起底资料」标明涉及「独裁者」、「人民公敌」、「走狗」等即可免责。他建议条文设两级制罚则,如只涉及辱骂可处较低刑罚,而其馀可处较高刑罚。保安局长邓炳强表示会作考虑。

「G19」召集人谢伟铨则质疑「对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骚扰行为」条文中,将犯罪条件加阔,令罪行难以定下。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解释相关条文分属不同时间,指明人士分别在涉及国安案件人士或协助者,进行其职能前或正在进行职能中对其进行妨碍或阻吓,条文希望可包含完整条文,防止遗留。谢询问「为何唔写简单啲」,建议改在正在或打算进行妨碍或阻吓,指保护相关人士是有必要的,认为无须为该条款定过高门槛。

林定国:只要对相关人士作任何恐吓行为 均受制于条款

林定国认为条文涵盖范围并非收窄,反而是扩阔。他指条文配合英文版本会更清楚,指出执法人员或处理国安案件的人士准备执行的职能、或已经执行(A thing done or attempted to be done by a specific person),情况包括准备检控时、正在法庭进行检控时、检控完结时等,强调只要对相关人士作出任何恐吓的行为,都会受制于该条款。

民建联黄英豪询问条文没有境外法律效力,询问是否有影响;又指如有人持有不属于香港的电话卡,无办法得知他在外地或香港发出干扰讯息,询问有否科技协助。邓炳强指条文针对香港执法或负责国家安全案件相关人士,因此主要针对本港发生的行为,他强调电话卡在哪里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被恐吓的人士处于香港,及证明在港发出相关讯息,即可被定罪。选委界郭玲丽关注该条文的域外效力有差异,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乐逢源解释该条文针对「骚扰」本港人士行为,部分行为在港发生,法院有相关司法管辖权有其域外的效果,而单纯在外国进行非法披露则可能不涉域外问题,因此条文需要写清楚。

陈克勤忧言辞或讯息令人惊恐难入罪

法案委员会副主席陈克勤亦同意该条文门槛过高,指言辞或讯息需要在事实上令到对方感到惊恐、困扰或蒙受致命伤害,他以林定国、邓炳强为例,形容「局长或司长你哋都见惯大场面,如果有人恐吓你,你唔惊,咁咪好难入罪。」又举例指,曾一位反对派议员在议会上向时任行政长官扔玻璃杯,被控普通袭击,但该议员以「特首好淡定,一啲都唔惊」作为抗辩理由,认为如需要令到工作人员感到惊恐,才可以入罪,门槛较高。邓炳强指出,如指明人士被恐吓亦不恐怕,那相关情况并非条文想处理的,解释条文增加主观及客观标准以面对相关情况,又指条文立法原意为处理有意图和事实上有机会影响的滋扰行为,提到相关行为以往只有刑事恐吓可处理,而刑期只有5年。

经民联主席卢伟国指,条例上文字表述宽松,担忧会 「对敌慈悲对友刁」。邓炳强表示,订立法例时需要公道,而非考虑是否慈悲,一方面对执法及处理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有适当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以免市民误堕法网。邓以自己2019年与家人受到滋扰的经验为例,指有人向他作出骚扰言论,他虽不感到害怕,但如打电话到他家人的工作地点,情况则有所不同,因而需视乎场景、对象等因素。

邓炳强:减刑覆检需检视囚犯思想行为 属平衡做法

《草案》提出修订 《监狱条例》,新增条文如果某囚犯因涉及国安罪行而服刑,除非惩教署署长信纳该囚犯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不能获得减刑,有关决定每年覆核一次。选委界管浩鸣指,减刑原意为希望囚犯在狱中勤奋及行为良好,相信在署方作出决定后,由每年一次改为每半年覆核会较好,认为会令囚犯更有上进心。邓炳强指出,一年覆核一次属平衡做法,因需检视该名囚犯在思想、行为上有否改变,及会否对国家安全构成风险,认为每年一次是合适的时间以作评估。

卢伟国询问该条例有否设追溯力。署理律政专员萧敏镟指无追溯力的原则适用于刑事罪行,指减刑属于行政程序而非刑事罪行,关键时间点在于惩教署署长决定是否减刑及囚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时间,如署长在条例生效前已决定允许减刑或释放,亦「唔会叫佢返嚟坐返监」

萧又指,囚犯减刑或提早假释属额外酌情权,前提是不能不利于国家安全,如没有不利于国安,惩教署署长可视乎囚犯是否行为良好及勤奋而决定减刑或提早释放。

记者:李健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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