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邓炳强去信谴责彭博评论文章  恫吓企业将被禁止营运

2024-03-12 17:22

23条立法︱邓炳强去信谴责彭博评论文章  恫吓企业将被禁止营运
23条立法︱邓炳强去信谴责彭博评论文章  恫吓企业将被禁止营运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12日)去信彭博,强烈反对并谴责一篇题为《香港新国安法含糊不清,令人担忧》(Hong Kong\'s New Security Law is Worryingly Vague) 的评论文章,直指文章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误导和危言耸听言论。

「不可能在无意间违法」

邓炳强在信中开首指出,评论文章中有关「外部势力」的言论显然是不准确的。 企业和组织不会因为「被发现为外国势力工作」而被禁止营运。 拟议的罪行旨在逮捕那些与外部势力勾结并使用不正当手段,例如故意作出重大不实陈述、使用暴力、威胁损害他人财产或名誉,意图造成干扰效果,例如干扰有关个人或组织,包括选举。 正常正当的营商活动和对外交往不可能在无意间违法。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陈极彰摄)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陈极彰摄)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陈极彰摄)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陈极彰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资料图片)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资料图片)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右)、法律政策专员梅基发(右)。吴艳玲摄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右)、法律政策专员梅基发(右)。吴艳玲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左)、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吴艳玲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左)、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吴艳玲摄
商界林健锋。吴艳玲摄
商界林健锋。吴艳玲摄

邓续指,文章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执法行动与澳洲和​​新加坡的执法行动进行比较,也具有严重误导性。 香港执法机构的执法行动与相关个人或组织的政治信念或背景并无关系。

危害国家安全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 文章特别提到的任何国家如澳洲和新加坡都不会袖手旁观这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邓指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澳洲和新加坡也对涉嫌违反各自国家安全法的个人和组织采取了执法行动。

 ▼▼▼23条立法章节▼▼▼

邓炳强亦强调,该篇评论文章也公然忽视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宪制责任。 草案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它也明确界定了犯罪的要素,并规定了适当的免责辩护条件,以确保公众不会无意中触犯法律,从而维护法治。

相关执法权设定严格条件

此外,第23条法案还为相关执法权的行使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并提供了严格的适当保障,例如,限制与律师谘询的最长期限为48小时,而延长拘留需要事先获得司法授权。 对于评论文章中提到的犯罪行为和执行权限,海外许多国家都有相应或类似的规定,有些甚至更严厉。 文章中的双重标准明显可见。
邓最后重申,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上是相辅相成的。《基本法》第23条立法,归根究柢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士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产和投资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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