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当局积极考虑提修订 禁制潜逃者措施毋须等待拘捕令发出后半年始生效

2024-03-12 10:25

23条立法︱当局将提修订 禁制潜逃者措施毋须等待拘捕令发出后半年始生效
23条立法︱当局将提修订 禁制潜逃者措施毋须等待拘捕令发出后半年始生效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早(12日)举行第15节会议。《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局有权指定某人为潜逃者,其中一项条件是法庭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间已届满。多名议员昨日质疑时限的必要性,指过往有许多潜逃者离港后「唱衰香港」,认为无必要「绑住自己」,等满6个月才指定该人为潜逃者。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考虑议员意见后,会就针对潜逃者措施的条文作修改,包括积极考虑在保安局长指明某人为潜逃者的条件中,删除「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间届满」一项。

新修订下 避免针对潜逃者措施影响第三方

目前条文要求保安局局长可于满足下列情况下,实施对潜逃者的打击措施:

- 在某人被控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案件中,裁判官已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72(1)条,发出手令将该人拘捕

- 已采取合理步骤将发出该手令一事通知该人,或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该人已知悉该手令已发出发出该手令后的6个月期间已届满该人仍未被带到裁判官席前

- 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该人并非身处特区

邓炳强表示,会就针对潜逃者措施的条文作出修改,包括积极考虑在保安局长指明某人为潜逃者的条件中,删除「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间届满」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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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陈极彰摄)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陈极彰摄)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陈极彰摄)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陈极彰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资料图片)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资料图片)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右)、法律政策专员梅基发(右)。吴艳玲摄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右)、法律政策专员梅基发(右)。吴艳玲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左)、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吴艳玲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左)、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吴艳玲摄
商界林健锋。吴艳玲摄
商界林健锋。吴艳玲摄

向潜逃者租楼 租客要漏夜搬屋?邓炳强:保障第三方权益

就禁止与潜逃者进行不动产相关活动的条文,有议员关注租客会否无辜被牵连要「漏夜搬屋」,邓炳强指会积极考虑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潜逃者前订立的合约,有关第三方不应被视为违法。他认为提出相关修订后,仍可达到打击潜逃者的效果,亦同时保护第三方的利益,令无辜者放心。

至于禁止与潜逃者合资企业或合夥的规定,当局同时计划加入条文,表明任何人不会单单因为与潜逃者潜逃前租入不动产、合资、合伙和投资,而被视为违法。

草案提出加强针对潜逃行为,包括保安局局长可暂时吊销潜逃者执业资格。经民联的林健锋表示,现时草拟条例无法阻止一些「成日讲大话当食生菜、大话连篇、孭住咁多案喺身」的罪犯或在逃人士在其他地方印卡片、考牌执业。林健锋指,明白通知外国有关团体有困难,问及当局有否对策加大条文力度。

邓炳强回覆时指若逃犯在外地印卡片、利用已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去找工作是有违诈骗相关罪行,认为理论上外地相关团体应作反应。惟若有外部势力厚颜无耻,「明知佢系无咗资格仍要基于政治原因而俾佢」,该国的公信力则会被受挑战。

进出口界议员黄英豪。陈极彰摄
进出口界议员黄英豪。陈极彰摄
民建联副主席周浩鼎。陈极彰摄
民建联副主席周浩鼎。陈极彰摄
行会召集人、前保安局长叶刘淑仪。陈极彰摄
行会召集人、前保安局长叶刘淑仪。陈极彰摄
工联会会长吴秋北。陈极彰摄
工联会会长吴秋北。陈极彰摄

黄英豪倡潜逃者无法重新申请特区护照

进出口界议员黄英豪建议在条文中明文加入限制重新申请特区护照的条款,新民党的黎栋国同意上述建议,强调虽然重新申请机会较微,惟需向潜逃人士发出明确讯息。新民党的叶刘淑仪表示,条文无域外权力,无法不准该人士上诉、重新申请或强迫交回护照。邓炳强回应议员时表示以上意见会一并考虑。

法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问及如若潜逃人士有意回港自首,而香港驻外经贸办数量不多,可否向当地的中国大使馆求助。邓炳强回覆指是其中一种方法,但指另一投案做法是向本港当局联络,当局会透过航空公司确认身份,安排该人士适时入境。

拟修例排除国安案证人在海外线上作供 律政司:无有效措施排除骚扰

委员会会议下午续会。针对现行《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下「法庭可藉电视直播联系录取在香港以外的人的证据 」的修订中,政府指将排除国安案件中证人于海外线上作供。

民建联副主席周浩鼎表示,过往《刑事条例》一向允许电视直播作为证供,明白事及国安案件就不适宜采取香港以外地方用直播作证供。他指出,如有情况供方证人不在香港,但乐意线上做供,应如何处理。他又指立法会司法事务委员会亦曾讨论该问题,明白情况涉及法庭无法知悉证人在荧幕外「会唔会有人教佢」,或妨碍司法公正,希望了解政府思考过程。

署理律政专员律政司萧敏镟回应指,政府与持有相同看法,即在境外作供没有有效措施排除国安案件中证人被骚扰 ,无法达到司法公正,亦有可能产生国安风险,故有次修订建议;又指允许证人在现场作供。

叶刘淑仪关注行政指令特殊性

审议至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 第8部时,行会召集人、前保安局长叶刘淑仪关注107条「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行政指令 」之特殊性。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指,公务人员需要落实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行政指令,该条文为体现更高的层次,突显行政长官是维护国安工作最重要的官员;亦是为更好体现公务人员维护国安要求,故定此特别条文,写出该工作内容并细致化,希望令公务员同事明白该职责。

保安局突显行政长官重要性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谘询期间有听到社会大众意见,条例需有前瞻性,认同议员意见,会考虑通过附属法例,令该条例日后更顺应事态变化。

工联会会长吴秋北指相关内容太过「概括」,询问细节,又指国安法提及特区应该加强国安意识宣传,认为草案中未对国安法该要求做出回应,提议增加「国家教育」有关条文,如由政务司司长开展国安教育。廖李可期指,与政务司司长现行工作吻合,已涉猎国安教育,将积极考虑在此加入适合条文。

「G19」召集人谢伟铨问及如果公务员未有遵守,会否跟随《公务员条例》处理,廖李可期指该条例正是为提供强烈清楚的资料,对未符合要求的公务员跟进惩处,又指积极考虑在「公务人员」外考虑加入「部门」的概念。

民建联主席陈克勤指,行政长官兼任国安委主席,建议在该条文中加如国安委顾问、秘书处等的职能,定明他们在相关案件中行使何种权利,廖李可期指乐意跟进。

自由党党魁张宇人指出,107条及108条「公务人员须协助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内容有所重复,政府并未否认,指107条是希望将108公务员相关内容「写得更细节」。张宇人认为23条立法应与国安法、23条决定互补,政府指今次草案中有多处确实对国安法进行更为细节的补充。

民建联黄英豪关注,行政长官指令有否授权机制,邓炳强指指令或涉及执行细节,不一定公开。黄又建议检讨《公务员守则》,将执行行政长官事关国安的行政指令纳入,如违反罚则需加重,邓炳强指「将来会包含入去」。

「A4」联盟杨永杰指,《公务员守则》已有不遵守国安相关规定会有罚则,但该条文又提及相关内容,但却没有罚则,询问「为何要加」。邓炳强指,行政指令是针对维护国安有关,并不包含在《公务员守则》中。

对于第108条提及「任何公务人员须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法案委员会副主席陈克勤指,「拖拖拉拉也是协助」,认为条文应明确讲明「在合适的时间内提供便利与支持」,邓炳强回应指会考虑。

谈及第109条「行政长官就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认定问题发出证明书 」,经民联林健锋指,如果特首发出相关证明书,有关内容涉及国安,是否不等于指明有犯罪,会否影响审判过程。邓炳强指,特首发出证明书可以证明,该事件是否与国安有关,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澄清与国安法47条有所不同;至于是否违法法例,他指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例如有否违反国家安全意图等。

周浩鼎提问,该条文下行政长官能否就住某项工程,例如国防等,因应该条文发出证明书,定明某部分涉及国安,规范某些人可接触有关内容进行规范,以保障国家安全,并重提47条是因为有国安案件聘请海外律师需符合某些条件。 署理律政专员萧敏镟指,该条文是为提供弹性,象征长官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可发出证明书,且仅仅包含涉及国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指周所提及的「规定接触人士」属于其他范畴。

法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问及,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会否刊宪,及发出时是否涉及透露国家秘密。邓炳强指需看不同情况用不同方式发放 ,不一定通过刊宪向公众发放;又指出如证明书注明某本书涉及国家秘密,但未必需要列举书内具体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选委界陈绍雄问及110条中「特区政府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指明人士及协助者的人 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到必要的保障」,提问是否包含指明人士的家人之人身安全,或留待具体罪行时再提及。政府指,该条定明的是「中心思想、大方向」,后续条文会明确相关定义,强调因见证公务员同事家属被骚扰,故特设次条文。

经民联林健锋问及112条「非法披露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的个人资料 」,提问媒体介绍该人士或披露协作者资料,是否算犯法,及如何就起底行为做出举证为涉及国安;及是否应注明披露的程度。政府指,是否符合该情景、是否具备该意图,才会「中哂该条文」。他又问如有社交平台拒绝与政府合作、删除有关违反国安内容,询问是否有足够法例规管,邓炳强指国安法有条款可做到。

管浩鸣吁「家人」定义扩至同住地址的人

选委界管浩鸣建议该条文下「家人」的定义扩大到同住同一地址的人,提及并非住在一起的都是是直属亲属,法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亦指应包含未进入婚姻关系的伴侣。政府回应指,此处「家人」定义跟随《私隐条例》相关条文。

工联会会长吴秋北提及「网络起底」,指只因为资料属于海外,政府就「冇任何办法」。邓炳强指,国安事件涉及起底警方会尽力执法,又指国安法23条也会要求「下架」,不过承认调查、执法有困难,强调会尽力,但「未必每一宗都查到」。至于有关条例是否包含网络供应商「披露即犯法」,政府指该条仅适用于特区内成立的公司。

叶刘淑仪问及第113条「对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骚扰作为 」,相关「行为」是否包括「郁手郁脚」元素。政府表示认同,引述条文内「威吓性、辱骂性或冒犯性的言词」或其他作为,亦不排除跟踪等其他在《刑事条例》下的伤害行为都包括在内。

林健锋询问「爆粗」是否属骚扰行为

林健锋再询问,如有市民情绪激动、乃至「爆粗」,会否属于该条文定义下的「骚扰行为」,又问及如社会上有负面声音形容执法人员是否犯法。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回应称,林所提及的「一时激动」要看具体情况判断,强调「是否具备意图」为判断重点。

记者 陈俊豪、常彧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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