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 一文解说注册手续及注册人责任
2023-11-17 08:01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已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在制度实施之前一直营运的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须于今年内向香港海关申请注册,以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交易,并须适当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责任。
现时已注册的交易商已超过2,800间,注册商的数目仍不断增加,然而有部份交易商仍在考虑A类及B类注册的要求及细节,至今尚未递交申请。有见及此,本文将为大家整理出注册程序、申请所需文件,以及注册人的责任,让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可以轻松注册之馀,同时更了解自己的责任。
1. 两类注册人的分别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共分为以下两类注册:
(a)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业务过程中,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非现金交易(指明交易),必须注册为A类注册人。
(b)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业务过程中,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现金交易(指明现金交易)及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非现金交易(指明交易),必须注册为B类注册人,并须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如交易商只进行总额为12万以下港元的现金或非现金交易,则无须注册。
2. 两类交易商均须提交所有业务处所资料及展示注册证明书
注册人在递交注册申请时,必须提供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所有处所。
交易商在成功注册后,须在其主要营业地点及其每间进行面对面交易分行的当眼处,分别展示注册证明书及分行证明书。注册人如果会透过网站或其他电子方式经营业务,则须在相关网址或电子平台展示注册资料。
3. A类注册申请所需文件
A类注册申请较为简单,交易商只需填妥申请表格、提供其他相关文件及提交一份声明,指明所经营的贵金属及宝石业务为合法目的而经营,即可递交注册申请。
4. B类注册申请所需文件及程序
在递交全部所需文件后,申请人会获海关通知提名其一位高级管理监督人员,例如独资经营者、合夥人或董事出席会面。海关人员会在会面时查验文件的正本及缴费纪录。该名人士须在海关人员面前于申请B 类注册表上签署,并须就申请所递交文件的资料作出澄清及阐述。为确保申请人全面了解及符合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B类注册人的要求,海关人员会向申请人简介适用于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B类注册人的注册及合规规定。
出席会面的人士必须是:
(a) 独资经营人(如申请人属独资业务);
(b) 每一名合夥人以书面授权的合夥人(如申请人属合夥业务); 或
(c) 唯一董事,或获董事局以书面授权的董事或高级职员(如申请人属法团)。
5. 申请成为B类注册人的适当人选评定
海关关长仅在信纳持牌小贩 / 独资经营者的申请人 / 申请人的每名合夥人 (包括法团合夥人) / 每名董事(包括法团董事)及每名最终拥有人(如有)属「适当人选」的前提下,才会批予申请人注册为B类注册人。
因此,B类注册的申请人须进行适当人选评定,每位符合适当人选的人员须填写适当人选声明表格。
根据法例,香港海关在评定某人是否属适当人选时,会考虑以下事宜:
6. B类注册人需制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
B类注册申请人需制订一套有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以减低申请人面对的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申请人可选择填写及递交「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范本或自行提供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描述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的资料,内容包括:
• 公司背景及架构
• 进行指明现金交易的客户概况及具体情况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政策、程序、管控措施
• 主要人员的资料,包括:高级管理监督人员、合规主任及洗钱报告主任
7. B类注册人须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责任
B类注册人在进行总额为12 万或以上港元的交易时,须履行以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8. 举报可疑交易
注册人或会遇到一些不合理或不寻常的交易,若注册人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属可公诉罪行的得益,即知道或怀疑那些财产为俗称的「黑钱」,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A条,任何人须在合理范围内尽快将所知的详情,向联合财富情报组(详见联合财富情报组网页: https://www.jfiu.gov.hk/tc/ )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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