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制度概览
2023-05-31 10:00
为使香港符合国际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标准,及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政府于今年4月1日起引入了新的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并于业务过程中在香港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交易(不论是支付或收取款项),均须向香港海关注册。香港海关负责执行注册规定,以及监管注册交易商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操守。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监管制度专页 提供制度重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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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文亦总结了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如果您有兴趣了解更多,您可以细阅以下的内容。
受规管的贵金属、宝石、贵重产品及贵重资产是什么?
监管制度涵盖以下四类物品:
1. 贵金属:成品或非成品状态的金、银、白金或铂金、铱、锇、钯、铑或钌。
2. 宝石:钻石、蓝宝石、红宝石、绿宝石、玉石或珍珠,不论其为天然与否。
3. 贵重产品:符合以下说明的珠宝或表:由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由上述两者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两者。
4. 贵重资产支持工具:以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支持的、使有关持有人有权享有该等资产(整体或部分)的证明书或工具;但不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所界定的任何证券、期货合约、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结构性产品或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或虚拟资产。
何谓贵金属及宝石业务? 谁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任何人以业务形式,进行以下活动均视为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1. 买卖(包括购买及出售)、出口或进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
2. 生产或提炼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或对其进行增值加工;
3. 发行、赎回或买卖贵重资产支持工具;或
4. 就以上所述的任何活动,担任中介人。
经营物流服务业务人士,仅在该业务的通常业务运作中进出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除外。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分类
若任何人有意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并在业务过程中在香港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交易(不论是支付或收取款项),均须向海关关长注册。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共分为以下两类注册:
(a)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业务过程中,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非现金交易,必须注册为A类注册人。
(b)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业务过程中,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现金交易及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非现金交易,必须注册为B类注册人,并须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如交易商只进行总额为12万以下港元的现金或非现金交易,则无须注册。
9个月过渡期及申请费用
在2023年4月1日前已一直营运的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必须于制度实施后首9个月过渡期内(即今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提交申请,并可获宽免首次注册的所有相关费用。
过渡期安排并不适用于在2023年4月1日或以后,开展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士。如该人士有意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交易(现金或非现金),则须在交易前获得注册。
A类注册交易商只要继续经营并支付年费,A 类注册将一直保持有效。B 类注册一般有效期为三年,并且必须在注册到期前至少 60 天提交续期申请及缴交续期费用。
注册人的责任
A类注册人 — 展示注册证明及提交为合法目的而经营的声明
注册证明书及进行面对面交易分行的分行证明书将在批予注册后发给注册人。注册人必须在相关处所的显眼地方展示证明书。注册人若藉电子方式(如互联网网站或社交平台)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亦须在该电子平台展示由香港海关提供的二维码(QR Code)或注册号码。此外,注册人在申请A类注册时,须附上声明指其业务是为合法目的而经营。
B类注册人 — 展示注册证明、执行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
B 类注册人除了要展示注册证明,在进行任何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现金交易时,必须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附表2所订的要求,例如客户尽职审查及保存记录等。
为执行客户尽职审查,B类注册人须向客户索取身分证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以识别及核实客户身分,并须同时复印该身分证明文件以作备存,客户应作出配合。相关备存记录须于交易完成后或与有关客户终止业务关系后保存至少5年。
未经注册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罚则
除注册人外,任何交易商若声称为注册人、声称获授权进行;或进行任何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现金交易或非现金交易,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6个月。
注册纪录册
任何人可点击以下连结查看注册纪录册,了解注册人资料﹕
注册纪录册:https://www.drs.customs.gov.hk/wsrh/001s1?request_locale=zh_TW
豁免机构
获得豁免注册的机构包括:
(a) 银行;
(b) 部分已受《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规管的金融机构经营附属于其主要业务的贵金属及宝石业务;
(c) 已受《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规管的当押商;以及
(d) 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
何谓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可获豁免注册的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是指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前提是:
(a) 该人属并非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或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并非个人)及不属《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2(1)条所界定的注册非香港公司;
(b) 该人在香港没有营业地点;及
(c) 该人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总日数,在任何公历年中不超过 60 日。
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责任
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须就任何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现金交易(不论是支付或收取款项),向海关提交有关现金交易报告。
有关现金交易报告资料包括,该交易商的基本及行程资料、交易另一方的基本资料及相关的交易资料。
相关现金交易报告须于交易后一日内,或在该交易商或代表该交易商行事的人离开香港前,以较早者为准,向海关提交。
未有提交报告的罚则
任何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没有报告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现金交易,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港币5万元及监禁3个月。
相关资讯网站
想了解更多《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可浏览以下网页:
海关网页:
海关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监理科注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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