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世瑜终极上诉争议《国安法》刑期分级机制 质疑认罪求情不获减刑属不公 终院需时考虑押后裁决

2023-08-09 11:04

吕世瑜上诉指认罪求情不获减刑属不公。 资料图片
吕世瑜上诉指认罪求情不获减刑属不公。 资料图片

26岁理工大学男学生吕世瑜涉在公开频道煽动港独及出售胡椒枪,早前承认《香港国安法》的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法官胡雅文原判他监禁3年8个月,但因为案件被裁定为「情节严重」,按例须判囚最少5年,而改判监禁5年。吕世瑜今上诉至终审法院,针对《香港国安法》第21及33条,争议刑期分级机制及减刑情形,质疑「情节严重」案件不能因被告认罪及求情而减刑至5年以下监禁,对被告不公。终院5名法官需时考虑,将择日颁布书面判词。据悉,吕世瑜预计约于明年1月出狱,如他终极上诉得直,相信可即时获释。

彭耀鸿提到吕世瑜有及早认罪、有悔意、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及义工服务等求情因素,如另一同罪罪犯的案件同样被裁定为「情节严重」,但没有悔意又案底累累,却与吕世瑜获得同样判刑,便属不当。彭认为原审法官胡雅文是考虑吕的求情因素强,调低量刑起点以向公众发出讯息,认罪及求情可获较低刑罚。彭指《香港国安法》第21条的分级处罚机制前后矛盾,如被告认罪及求情后不可获得较低刑罚,则对被告不公平。

李义常任法官问及彭会如何诠释条款所指的情节严重案件,「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思,彭认同「不少于5年」是指判囚至少5年。彭又指,香港量刑原则一直以来均会考虑被告认罪及求情因素,《香港国安法》第33条只提出3项情形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包括自动放弃犯罪 、自动投案 、提供重要破案线索或揭发他人罪行,但认为被告认罪及求情因素亦可轻或减轻处罚。

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刘晓曦摄
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刘晓曦摄

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则指,《香港国安法》条例中「处刑」、「必须」、「应当」等字眼,均反映条例的规定属于强制性。周同意法庭判刑时除了阻吓性亦需考虑更生元素,但认为并非所有求情因素均需予以考虑。对于「情节严重」的罪行,若法庭决定「从轻处罚」,法庭便可考虑被告的认罪及求情,但无论法庭给予多少刑期扣减,最终刑罚都不能低于强制性5年监禁的最低刑期;若法庭决定「减轻处罚」,则只可考虑被告有否自动放弃犯罪 、自动投案 、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的3项情形,但可将刑罚减轻至低于5年监禁的刑期。

周提到上诉方曾诠释「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思为最多判囚10年,但5年只是量刑起点,可减刑至低于监禁5年,周批评此诠释荒谬无理,而且如此句意思不是为判刑设下上限及下限,可判少于5年或多于10年,便有违立法原意。周举例指严重罪行如谋杀罪亦有特定判刑刑期,即终身监禁作唯一选项,以支持《香港国安法》亦合理地为「情节严重」的罪行订下特定判刑刑期。而《香港国安法》第33条特意加入「减轻处罚」的选项,让合乎上述三项情形的被告获判低于最低刑期的刑罚,有效防范及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与被告个人情况无关,故在考虑「减轻处罚」时毋须考虑被告个人情况。

26岁上诉人吕世瑜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代表。吕世瑜提出的两个法律议题为:(一)《国安法》第21条中关于罪行属情节严重者的判刑条文,即「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如何恰当诠释?特别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是否属强制性?;(二)《国安法》第33条指明的3项减刑条件是否已「尽列无遗」?法庭可否基于其他求情理由而减刑至五年以下?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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