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理认管有枪械及子弹判囚 上诉得直获减刑至监禁5年

2023-08-08 13:29

上诉庭今考虑双方陈词后裁定男经理上诉得直。
上诉庭今考虑双方陈词后裁定男经理上诉得直。

40岁男银行经理2020年涉于住所内藏有1支手枪、390发子弹及4个弹匣,早前承认一项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罪,判囚 8 年。他不服刑罚提出上诉,其代表大状指原审法官没有充分考虑他自小便是枪械发烧友,管有涉案枪械及弹药只为兴趣,没有意图使用手枪犯案。上诉庭今考虑双方陈词后,裁定男经理上诉得直,把监禁刑期由8年减至5年,书面判词将于3个月内颁布。

40岁上诉人陈立明早前承认一项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罪,他承认于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桥石埗村富佑居的住所内,管有一支设计作可发射9x19毫米口径子弹的手枪,以及390发9x19毫米口径子弹,而无持有该等枪械及弹药的管有权牌照。

上诉方认为本案案情并非相当严重,按案例量刑起点应是监禁8至10年,本案以监禁12年作量刑起点实属过重。而且上诉人是枪械发烧友,2020年5月曾报读为期两个月的枪击课程,管有涉案枪械及弹药并没有任何不法意图,上诉方认为原审法官李素兰错误地没有就此给予比重,拒绝调低量刑起点,令判刑过重。律政司代表则指,上诉人从外国逐次分别购买枪械配件,分开寄件来港,是刻意避免当局发现,不相信上诉人单纯是枪械发烧友,认为判刑并非过重。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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