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敦道劏房房东向租户滥收水费 罪成判罚2400元

2022-12-14 16:00

本港食水收费水平不高。资料图片
本港食水收费水平不高。资料图片

一名房东因向其劏房租户滥收水费,违反《水务设施规例》(《规例》)第47条,今日(14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处罚款2,400元。这是经修订的《规例》自2021年5月生效以来,第三宗因滥收水费而被定罪的个案。

首宗及第二宗个案分别于2022年6月1日及2002年11月23日被判罪成。

2022年5月中,水务署接获投诉,指有人向九龙尖沙嘴弥敦道一劏房租户滥收水费。署方经调查及搜集证据后,向违反相关规例的人士提出检控。

经修订的《规例》第47条规定,供水账户的注册用户(通常为业主或房东)只可向其处所的占用人(通常为租户)收回缴交给水务署的水费。若注册用户向占用人收取的费用超过此金额,即属违法,最高可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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