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声集团控前进公司违约|官裁定前进胜诉只需象徵式赔偿$1 宝声需付6成讼费

2022-12-12 17:43

关秩安(左)及陈耀璋(右)。 资料图片
关秩安(左)及陈耀璋(右)。 资料图片

已故知名教育家陈树渠的家族公司「宝声集团」,5年前欲向「前进有限公司」购入荃湾汀九豪宅「星悦海湾」的十三幢洋房,但前进转軚不想继续交易涉嫌违约,宝声索偿不果而兴讼。暂委法官蓝德业今颁布书面判词指,涉案意向书是在双方同意下终止执行,前进愿意按意向书条款向宝声作出赔偿,但宝声在入禀状则没有指明会按意向书条款申索多少,蓝官认为宝声接纳了前进「预期违约」,遂裁定前进在损害赔偿申索中胜诉,下令前进只需向宝声象徵式赔偿$1 ,宝声则需向前进支付6成讼费。

陈耀璋。 资料图片
陈耀璋。 资料图片
关秩安。 资料图片
关秩安。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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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声集团控前进违约 陈树渠长子指对方称愿赔偿惟从未提及金额:https://bit.ly/3HtQRw3

原告为宝声(集团)有限公司,两名被告依次是前进有限公司时任股东关秩安及关秀琼,二人为夫妇。宝声在2017年斥资二亿四千五万元,向持有荃湾汀九青山公路豪宅「星悦海湾」的前进有限公司,以转让七成股权的形式签约购入十三幢洋房,但关秩安在2017年5月31日突然致电宝声集团董事长陈耀璋,指他希望取消「公司股权转让意向书」,当时关说:「我愿意赔啦,根据意向书第10B条啦」。

蓝官在判词中指出,涉案的「公司股权转让意向书」条文内容没有提及过完成交易或缴付款项的日期,又没有指明哪间公司负责支付款项,蓝官裁定「意向书」虽然缺乏基本条款细节,但仍属于具约束力的合约。至于「意向书」的条款第10A及10B条是指,前进签署「意向书」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星悦海湾」及「前进公司」的股权转让或增质扩股进行协商或谈判,如前进违反「相关规定」,便需承担宝声聘请律师、会计师、投资顾问等费用,上限为200万港元。

蓝官裁定关秩安在2017年5月31日突然致电陈耀璋时,双方已同意终止执行意向书,而关秩安同意按意向书条款向宝声作出赔偿,但关秩安表明陈耀璋一方在终止执行意向书时,仍未聘请律师、会计师、投资顾问作尽职审查,故没有相关费用支出。蓝官裁定宝声接纳前进「预期违约」,拒绝宝声有关损害赔偿的申索,下令前进只需向宝声象徵式赔偿$1 。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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