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聲集團控前進公司違約|官裁定前進勝訴只需象徵式賠償$1 寶聲需付6成訟費

2022-12-12 17:43

關秩安(左)及陳耀璋(右)。 資料圖片
關秩安(左)及陳耀璋(右)。 資料圖片

已故知名教育家陳樹渠的家族公司「寶聲集團」,5年前欲向「前進有限公司」購入荃灣汀九豪宅「星悅海灣」的十三幢洋房,但前進轉軚不想繼續交易涉嫌違約,寶聲索償不果而興訟。暫委法官藍德業今頒布書面判詞指,涉案意向書是在雙方同意下終止執行,前進願意按意向書條款向寶聲作出賠償,但寶聲在入稟狀則沒有指明會按意向書條款申索多少,藍官認為寶聲接納了前進「預期違約」,遂裁定前進在損害賠償申索中勝訴,下令前進只需向寶聲象徵式賠償$1 ,寶聲則需向前進支付6成訟費。

陳耀璋。 資料圖片
陳耀璋。 資料圖片
關秩安。 資料圖片
關秩安。 資料圖片

相關新聞:

寶聲集團控前進違約 陳樹渠長子指對方稱願賠償惟從未提及金額:https://bit.ly/3HtQRw3

原告為寶聲(集團)有限公司,兩名被告依次是前進有限公司時任股東關秩安及關秀琼,二人為夫婦。寶聲在2017年斥資二億四千五萬元,向持有荃灣汀九青山公路豪宅「星悅海灣」的前進有限公司,以轉讓七成股權的形式簽約購入十三幢洋房,但關秩安在2017年5月31日突然致電寶聲集團董事長陳耀璋,指他希望取消「公司股權轉讓意向書」,當時關說:「我願意賠啦,根據意向書第10B條啦」。

藍官在判詞中指出,涉案的「公司股權轉讓意向書」條文內容沒有提及過完成交易或繳付款項的日期,又沒有指明哪間公司負責支付款項,藍官裁定「意向書」雖然缺乏基本條款細節,但仍屬於具約束力的合約。至於「意向書」的條款第10A及10B條是指,前進簽署「意向書」後不得與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星悅海灣」及「前進公司」的股權轉讓或增質擴股進行協商或談判,如前進違反「相關規定」,便需承擔寶聲聘請律師、會計師、投資顧問等費用,上限為200萬港元。

藍官裁定關秩安在2017年5月31日突然致電陳耀璋時,雙方已同意終止執行意向書,而關秩安同意按意向書條款向寶聲作出賠償,但關秩安表明陳耀璋一方在終止執行意向書時,仍未聘請律師、會計師、投資顧問作盡職審查,故沒有相關費用支出。藍官裁定寶聲接納前進「預期違約」,拒絕寶聲有關損害賠償的申索,下令前進只需向寶聲象徵式賠償$1 。

法庭記者:劉曉曦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