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维园流水式集会案|黎智英等7人提上诉 称受邀参与不符合组织者定义

2022-11-28 11:13

李柱铭。梁誉东摄
李柱铭。梁誉东摄

2019年8月18日维园流水式集会案,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前立法会法律界功能组别议员吴霭仪等7人,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8至18个月不等,其中3人李柱铭、何俊仁、吴霭仪获处缓刑。7人不服定罪和刑罚提出上诉,案件今日(28日)于高等法院上诉庭由副庭长麦机智、上诉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宝琴席前处理,审讯预计需时3日。

黎智英等7人不服定罪和刑罚提出上诉:

何秀兰。梁誉东摄
何秀兰。梁誉东摄
何俊仁。 资料图片
何俊仁。 资料图片
吴霭仪。 资料图片
吴霭仪。 资料图片
梁国雄(左);李卓人(右)。 资料图片
梁国雄(左);李卓人(右)。 资料图片
李柱铭。梁誉东摄
李柱铭。梁誉东摄
黎智英。 资料图片
黎智英。 资料图片
何秀兰。梁誉东摄
何秀兰。梁誉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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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上诉人均提出定罪上诉,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4人提出判刑上诉。代表上诉人黎智英的余若薇资深大律师指,各上诉人只是受民阵邀请,参与当日「流水式集会」,协助疏散人流,从没有参与设计游行路线,并不符合组织者(organizer)的定义。余若薇举例来说,如某毕业典礼邀请政府官员到场演讲及颁发证书,并不代表该政府官员是该毕业典礼的组织者。而由韩国梨泰院及香港兰桂坊的人踩人事件可见,安全疏散当日近30万名示威者的重要性。 

余若薇引述区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在裁决书所指,法官胡雅文不接纳他们辩称自己并非集会组织者,又指有些被告没有叫喊口号或发表演讲,以鼓励示威者,并不代表他们只是遵从主办机构民阵的指示,而非集会组织者。余若薇强调案件指控不涉及串谋或协议,而且各上诉人均是民主派人士,但不同意法官胡雅文指众被告均和民主派有联系(tie)。余若薇更自嘲指,众所周知她与坐在她身旁、代表答辩方律政司的余若海资深大律师「有联系」,但并不代表两姊弟想法一致或同意对方所说所做的事情。余若薇亦指如持同一立场的人士便是「有联系」,那成千上万投票予民主派的香港人也会被视作「有联系」。

上诉庭法官彭宝琴提到,各被告在审讯时并没有出庭自辩,众被告在案发当时的想法无从知晓,而且字典就疏散(dispersal)一词的解释,是指「把聚集一起的人士向不同方向分散开去」。代表上诉人李卓人及何秀兰的戴启思资深大律师指,李何二人并没有参与设计游行路线。代表吴霭仪的何沛谦资深大律师说「组织」是指安排一些事情发生,但这并非众被告的意图,但吴即是在集会开始后20分钟才到场参与。梁国雄、何俊仁、李柱铭的代表大状亦指,本案没有证据显示他们「组织」涉案集会。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师林芷莹陈词指,法官可透过涉案片段作出不可抗拒之推论,证明众上诉人故意计划去组织为时一个半小时、由维多利亚公园步至遮打花园的游行集会。如当日没有众上诉人的领导,参与人士或会中途离去,不会冒著大雨继续前行。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问到:「『领导者』是否代表『组织者』?」,林回应『领导』意味着把人团结一起。

就个别上诉人的行为,林指李卓人、梁国雄事前已知游行被禁止,李和梁在游行前曾参与记者会,其中梁指示大众先在维园集合,再步行至中环。黎智英预早时间到达,及至游行开始后,众人手持大型标语站在队伍前,鼓动他人一同叫喊口号,黎曾回头向他人做手势示意方向。控方指称,上述证据显示上诉人是组织者。案件明日再续。

上诉人为依次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李柱铭。黎智英和李卓人各判囚12个月,即时监禁;吴霭仪判囚12个月,缓刑24个月;梁国雄判囚18个月,即时监禁;何俊仁判囚12个月,缓刑24个月;李柱铭判囚11个月,缓刑24个月;何秀兰判囚8个月,即时监禁,已刑满出狱。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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