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违国安法案准英御状代抗辩 律政司申上诉至终院许可被拒须付讼费
2022-11-21 15:21
律政司反对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代表他在下月开审的案件抗辩,早前向高等法院上诉庭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高等法院上诉庭今午迅速颁布判词,拒绝批出律政司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亦下令律政司支付有关讼费。律政司发言人回应时表示,正研究判词,以决定跟进行动。
律政司透过资深大律师袁国强以书面陈词形式向上诉庭指,鉴于《国安法》的独特性,以「专案认许」(Ad-hoc Admission) 的方式聘用海外大律师到港时,公衆利益是首要考虑因素,但袁提到英国的《国安法》是根据普通法、国际人权公约及欧盟法律制定,但《国安法》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和人大决定而制定,认为海外大律师对《国安法》案件的贡献必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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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指法庭考虑会否批准海外大律师来港时,考虑公衆利益之最重要因素,应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等,袁认为上诉庭早前在判词所指,如拒绝批准Tim Owen来港代表黎智英,会影响公众对审讯公平性的看法,是「不适当、不合理、不合逻辑」,更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公众或会认为黎智英无权要求聘请海外大律师代表他,亦或会认为律政司也没有聘用海外大律师来港代表处理审讯。
上诉庭则指律政司就本案已聘用四名不同的资深大律师代表,以提出不同或额外的论点,而审讯将在下月一日开审,时间紧迫,但律政司一而再反对Tim Owen来港代表黎智英,又提出新的上诉论点,严重干扰黎智英的法律团队准备十二月的审讯,故不容许袁提出新的上诉论点,亦不认为新上诉论点有合理争辩之处。
上诉庭提到律政司司长是在今年7月30日根据《港区国安法》第 46 条,以「涉外因素」、保护陪审员人身安全,以及若设陪审团「有可能妨碍司法公义妥为执行的实际风险」三个理由,没有以「保护国家秘密」为由,发出指示不设陪审团。而且控方没有透露任何国家机密予黎智英,假定Tim Owen智违反保密义务亦没有适当根据,即使Tim Owen离港后亦需遵守英国大律师行爲守则,故律政司指Tim Owen离港后的行为无法受规管则是无稽之谈。
上诉庭不认为Tim Tim Owen的参与有违《国安法》起草目的及宗旨,亦认为袁的论点限制法庭就专案认许聘用海外大律师到港的自由酌情权,令法庭无法以灵活和明智的方式,在特定情况下平衡行使公共利益,以作出最符合公共利益的决定,违反了既定法律及司法酌情权的指导原则,故既站不住脚又不合情理。
上诉庭特别留意到袁国强在其书面陈词中,引用英国作家Julian Richards的著作A Guide to National Security: Threats, Responses, and Strategies(意译为《国家安全指南:威胁、反应及对策》),上诉庭指该书籍摘要正正显示海外学习和海外大律师,可就香港《国安法》的新法律范畴作出贡献,对《国安法》案件日后的判例及法理学发展有一定的帮助。上诉庭基于以上种种理由,拒绝批准律政司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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