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陈日君等6人未遵《社团条例》为基金注册罪成 判罚2500元至4000元
2022-11-25 09:23
已停运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托人前主教陈日君、前立法会议员吴霭仪、何秀兰、歌手何韵诗及岭南大学前副教授许宝强,连同基金秘书施城威6人,否认1项没有在指明时限内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社团传票控罪受审,裁判官严舜仪今早(25日)将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严官裁定全部6人罪名成立。严官判处陈日君、吴霭仪、许宝强、何秀兰及何韵诗各罚款4000元,施城威则罚款2500元。
612基金案无注册为社团案,6被告罪成:
严官认为条例订立并非为了规管不涉外的家务事,家庭组织朋友聚合不受其限,故裁定按共同宗旨目的而建立,为实现一定目标结合而成,会触及公众而又与政治组织有联系的团体,均属条例下受规管的社团。严官续指1972年标会案案例中提出了一篮子标示元素,然而不同组织架构、运作模式下有不同名目,故非硬性清单,应视乎实际安排,惟社团中成员必然有相互权利和义务。
严官解释612基金2019年6月15日成立后,吴霭仪对外讲述运作模式和政治理念;何韵诗开设Facebook 专页及电邮;许宝强何秀兰表达为提供人道支援等;陈日君其后应邀加入,而众人共同理念为藉基金向反修例抗争人士提供支援,被告各具经验,并透过其公信力筹款,达到支援目的,以基金形式运作,签订信托契约,由众人决定如何使用款项,对外以612自我识别。严官另指施城威有权出席信托人会议参与讨论,并按照决策来处理事务,由此可见众被告相互权利和义务,遂裁定612基金属条例监管下社团,最迟于2019年6月15日成立,2021年10月31日解散。
严官续论社团正副会长、秘书司库比一般成员身负更多领导财政行政职务,较清楚组织运作,以612基金运作模式而言陈日君、许宝强、何秀兰及何韵诗按信托契约管理基金,属推动运作的重要决策人,相等于正副会长,而其中主要由吴霭仪发言,可以视为会长。严官反驳辩方指不可以视施城威为合约承包商提供服务,从整体考虑施城威获聘用,全职行政财政工作,有份出席工作会议讨论决策,更有权指示转帐,按宗旨目的运用基金,相当于秘书司库,故严官裁定众被告同属干事。
辩方质疑《社团条例》违宪,侵犯结社自由,严官反驳结社自由非绝对,受限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认为条例要求登记资讯并非过于复杂或过多,干事有充足时间而且程序简单,仅属注册制度而非审批制度故无违宪。严官又提到政治虽然中性,惟2019年社会风波后,与政治组织有联系的社团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构成潜在影响,因此政府有责任规管社团,保障公众权益,裁定6人罪成。
严官判刑时原指吴霭仪代表众人罪责较重,辩方修正指5名信托人罪责相等获严官接纳,再考虑到612基金成员规模不大不小,设有办公室雇用职员,在基金运作整段时间均无注册,判5人罚款4000元,施城威则因职能有别,判罚2500元。
吴霭仪在庭外表示,今次是首宗涉及《社团条例》注册申请的案件,结果关乎社会上其他人和团体组织等的待遇和处境, 认为对港人结社自由非常重要,会在研究判词后再决定下一步行动。而陈日君则表示,今次案件与宗教自由拉不上关系,看不到对香港的宗教自由有何损害,希望大家不要太强调他宗教人士的身份。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及署理高级检控官陈颖琛代表,辩方代表包括资深大律师李志喜、何沛谦、彭耀鸿及大律师林国辉,案件由裁判官严舜仪主理。本案争议为控方能否证明612人道支援基金属《社团条例》下的本地社团以及被告为基金干事。
传票控罪指被告陈日君、吴霭仪、许宝强、何秀兰、何韵诗、施城威,于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在香港作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团的干事,没有在指明限时内,遵从香港法例151章社团条例5(1)的规定,为「612人道支援基金」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社团。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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