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辩方指控方不能本末倒置  单凭金钱往来推导有社团成立

2022-11-02 12:53

左上至右下:施城威、陈日君、何秀兰、何韵诗、许宝强及吴霭仪。卢江球摄
左上至右下:施城威、陈日君、何秀兰、何韵诗、许宝强及吴霭仪。卢江球摄

已停运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托人前主教陈日君、前立法会议员吴霭仪、何秀兰、歌手何韵诗及岭南大学前副教授许宝强,连同基金秘书施城威,各被票控一项没有在指明时限内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社团。6人否认传票控罪,案件今日(2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续审,辩方指控方不能本末倒置,不顾其有何性质宗旨等,单从金钱往来来推导出有1个社团成立。辩方又指施城威受薪担任雇员,行事每每需请示各信托人,完全排除在基金架构以外。案件押后至本周六(5日)续审。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及署理高级检控官陈颖琛代表,辩方代表包括资深大律师李志喜、何沛谦、彭耀鸿及大律师林国辉,案件由裁判官严舜仪主理。本案争议为控方能否证明612人道支援基金属《社团条例》下的本地社团以及被告为基金干事。

李志喜陈词指要判断组织是否一个社团要考虑其有否社团宗旨
李志喜陈词指要判断组织是否一个社团要考虑其有否社团宗旨

李志喜陈词指,要判断组织是否一个社团要考虑其有否社团宗旨,单单有金钱往来不足以定夺该组织是一个社团,续指条例第4条指「该社团由任何在香港的人管理或协助管理或代其索取或收取金钱或社团费,则该社团须当作是在香港成立」条文误导,一个组织并不能因为收取金钱而被视为成立,再者612基金并非收取金钱,而是筹款,与条文相近仅为巧合,故控方不能以2019年6月15日记招为证据,支持612基金当日已经成立。李志喜认为1972年标会案与本案截然不同,绝不可取,应考虑其背景脉络,例如标会当然有其规章等,否则将大幅扩阔条例适用范围,增加了大量社团需要登记。李志喜重申612基金只是一个基金,而非「一人以上的组织」,控方不能本末倒置,不顾其有何性质宗旨等,单从金钱往来来推导出有1个社团成立了。

左起 大律师梁晴怡、资深大律师彭耀鸿。
左起 大律师梁晴怡、资深大律师彭耀鸿。

大律师梁晴怡先指出控方没有界定是否有社团存在、谁是社团成员、谁是社团管理人,单单指出6名被告与612基金有关,梁晴怡陈词指施城威并非612基金干事,甚至不是基金成员。梁晴怡假设就算612基金确属社团,成员也应为各信托人,而非施城威,施城威没有信托责任,也没有签署信托契约,施城威受薪担任雇员,行事每每需请示各信托人,从控方陈词可见施城威与各信托人之间并无相互权利及义务,完全排除在基金架构以外。

传票控罪指被告陈日君、吴霭仪、许宝强、何秀兰、何韵诗、施城威,于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在香港,作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团的干事,没有在指明限时内,遵从香港法例151章社团条例5(1)的规定。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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