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子杰就拒认海外同婚提上诉 律政司方指基本法只承认异性婚姻

2022-07-21 18:04

岑子杰就政府拒认同性伴侣于海外注册婚姻提上诉
岑子杰就政府拒认同性伴侣于海外注册婚姻提上诉

已解散的民阵前召集人、彩虹行动成员岑子杰因不满政府拒认同性伴侣于海外注册婚姻的决定,在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前年裁定岑子杰败诉,他再申请上诉,案件今于上诉庭进行遥距聆讯。律政司一方指,本港法例对合法婚姻的定义仅局限于异性婚姻,而政府有正当理由维护「一男一女」的传统婚姻价值;上诉方则反驳,纵使政府有责任维护异性婚姻的传统概念,亦不应阻止他们以「民事结合」等其他合法方式确认关系。三位法官听罢双方陈词,择日颁布书面决定。

上诉人为岑子杰,由资深大律师潘熙代表;答辩方则为律政司司长,由资深大律师黄继明代表。岑于2013年和丈夫在美国结婚,但其婚姻在港不被承认,未能享有相关的权利,他于2018年申请司法覆核,前年被裁定败诉。

上诉方今指,《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并无列明婚姻必需是由「一男一女」组成,即没有将同性婚姻排除在外,同性婚姻在港不被承认,等同歧视同性伴侣,有违《基本法》保障人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故港府拒绝承认同性婚姻欠正当性。

上诉方又指,本港法例不容许同性伴侣结婚,亦没有提供其他合法方式确立他们的关系,例如容许「民事结合」,则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条文相违背。再者,若港府只承认海外的异性婚姻,而不承认同性婚姻,属于差别待遇。事实上,同性婚姻的本质并无异于异性,假如两者元素相同,港府应承认异性关系。

答辩方则回应,《婚姻条例》等亦把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又引述高院在驳回另一同性婚姻司法覆核案时,已指出《基本法》只承认异性婚姻,因此政府实无责任保障「一男一女」以外的婚姻权。

答辩方续指,婚姻背后所伴随的法定权利,包括社会福利等,既然法例否定同性婚姻,即不保障他们享有同等权利,政府没有责任提供「民事结合」等选项让其确立关系。此外,政府有责任维护异性婚姻的传统概念及社会价值,故有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海外的同性婚姻。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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