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局倡修例加快收地 精简法定时限删减公众谘询
2022-03-16 14:38
为加快土地发展流程,发展局建议修订《城规条例》等5条法例,将可加快收地程序18个月等。政府认为,有空间精简及更新规划及发展制度中较为关键的程序。希望藉著今次机会简化过于繁复的步骤。
政府有意修订《城市规划条例》、《收回土地条例》、《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铁路条例》及《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除了《环评条例》将由环境局提出修订外,其馀五项条例由发展局提出修订。
- 第一项修订,政府有意精简及缩短若干法定时限
就第131章 -《城市规划条例》发展局建议缩短制定法定图则时间,包括合并现时多轮申述或意见的提交;并容许公众提交预先录制的影片作申述。同时检讨现时城规会在审议申述及邀请申述人出席会议方面的安排(例如城规会可否只按实际需要邀请个别申述人出席会议回应问题),务求更有效率及更聚焦地处理意见以达至决定。
就第127章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370章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以及第519章 -《铁路条例》,发展局建议,缩短处理反对意见的期限、 订明政府对每项反对意见作出回应的次数上限、 加入或扩阔「小型工程」的定义以使程序更有弹性
- 第二项修订,政府建议避免重覆执行性质相近的程序
就第131章 -《城市规划条例》,发展局在文件中文问:「能否指明已在另一条例下就同一项目提出的相同反对意见将不会再获处理?」。发展局称,既然修订法定图则时会有公众谘询,建议删减《城市规划条例》第12A条下就个别改划申请进行的公众谘询。
- 第三项修订,建议明确授权政府部门可同步进行不同程序
发展局建议,如果改划土地是为了实现指明的 「 公共用途 」 , 当行政会议核准有关规划用途, 会同一时间核准所需的收地。
发展局建议修订第127章《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124章《收回土地条例》。发展局建议, 明确指明无须等待有关工程获得拨款,也可核准收地和发放相关补偿。以及明确指明容许「边填海、边规划」。
- 第四项修订,政府建议理顺不合时宜或不清晰的安排。
就第131章 -《城市规划条例》,发展局提出:「能否容许行政会议局部核准法定图则,令大纲图范围内的发展项目不会因个别地盘涉及的争议而延迟。」
发展局建议,限制第12A条改划图则的申请资格,使有条件落实发展的人(例如业主)方可申请。并表明城规程序是聚焦土地用途和发展参数等事宜,关乎赔偿事宜的申述不会被视为有效申述
就第124章 -《收回土地条例》、第127章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370章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519章 -《铁路条例》,建议规范收地前进行谘询和处理反对意见的法定程序。(于其他条例下完成有关程序的除外)
同时指明于《收回土地条例》下有权利提出反对的人限于拥有土地权益或土地使用人,而赔偿金额不是有效的反对理由。以及明确赋权政府可将已收回的土地用于原本的公共用途以外的其他公共用途。
- 第五项修订,发展局精简各项程序以更有效运用公共资源。
发展局建议,要求覆核城规会决定的申请人提交覆核的理据。收紧城规会接纳申请人就规划申请提交「进一步资料」的次数或时限。并授权局方/署方高层人员批准较简单的程序事项,减省层层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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