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会议修例准解雇无理拒打针雇员 罗致光:更好保障雇员权益
2022-03-16 11:53
政府建议就《雇佣条例》(第57章)作出3项主要修订,相关修例草案今日在立法会首读及二读。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强调,修例目的是为了更好保障雇员的雇佣权益,以及鼓励雇员接种疫苗。
罗致光表示,有关修订并不是要求或鼓励雇主解雇未能符合第599L章接种疫苗规定,或拒绝出示接种疫苗证明的雇员。有关修订只是在雇主因雇员无合理原因却未有接种疫苗而作出解雇的情况下,免除被指称不合理解雇的责任。他又指,雇主应鼓励雇员接种新冠疫苗,以保障雇员自己、其他雇员及社会大众的健康。此条款设有日落条款,当新冠疫情受控及疫苗接种不再构成公共健康重大考虑时,将予以废除。
罗致光说,政府建议在《雇佣条例》中订明雇主可在向相关雇员发出不少于56日(即八个星期)的书面通知后,要求雇员出示接种疫苗的证明。除非有充分医学理由,如雇员未能遵守第599L章下「疫苗通行证」计划的接种疫苗要求并出示证明;或在第599L章不适用的情况下,雇员未能出示已接种任何政府认可的新冠疫苗的证明,因而被解雇,属《雇佣条例》下解雇的正当理由。在第599L章不适用的情况下,除持有效的医学豁免证明书的雇员外,正在怀孕或喂哺母乳的雇员,以及正值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首六个月期间的雇员,亦可获豁免。
罗致光强调,疫情对本港的冲击史无前例,有切实需要在保障公共健康及维护雇员权益之间作出适当平衡。在社会各界同心抗疫的关键时刻,他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让受疫情影响的雇员尽早获得相关保障,以及厘清雇主和雇员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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