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10人涉参与尖沙嘴暴动 9人罪成还柙3月判刑
2022-01-22 10:05
2019年8月11日10名男女涉在尖沙嘴一带参与暴动,10人否认控罪受审后,游德康法官今早于区域法院裁定9人罪名成立,26岁男被告梁俊伟罪脱。
游德康法官休庭半小时让律师索取指示,9名罪成被告的家人均冲到犯人栏前哭成泪人,争取时间与对方交谈。游官需时考虑辩方求情,案件押后至3月5日星期六早上9时半判刑,9名罪成被告还柙候判。
10名被告依序为女学生刘维颖(21岁)、冷气技工郭嘉辉(23岁)、学生张文俊(19岁)、女学生梁卓华(24岁)、送货工黄奕玮(22岁)、梁俊伟(26岁)、吴绍勤(31岁)、韦婷婷(27岁)、卓丽馨(25岁)及潘慧雯(43岁)。10人同被控于2019年8月11 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间的弥敦道,与其他人参与暴动。26岁男被告梁俊伟被裁定罪脱。
控方案情指,案发当晚6时38分起,暴动区域约有2000名示威者集结,他们身穿黑衣、戴著头盔、眼罩、防毒面具等保护装备,以水马、雨伞、垃圾桶等杂物筑起路障,占据行车线及栢丽大道一带。警方多次呼吁示威者散去但无效 ,示威者更用杂物阻碍警署出入口、向警署投掷硬物、用雷射笔照射警署,及将一个约高4米的铁架横躺在栢丽大道。他们又不断撬起地面砖块,有人打开雨伞掩护撬砖者。晚上8时18分,警方沿弥敦道推进,展开驱散及拘捕行动,其间在暴动区域内截获10名被告。
部分被告的辩解是他们听到警方警告后没有时间离开暴动现场,导致警员误以为他们曾经参与暴动而错误将他们拘捕。游官裁定当晚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在晚上6时38分已经开始,并一直持续到警员在7时35分在弥敦道向集结人士推进。当时现场警员透过扬声器发出警告,集结人士若不想被认为是暴动参与者,必定知道应该尽快离开现场。游官遂裁定身在现场的被告,无论是在柏丽大道上被截停,还是在美丽华广场附近被截停,没有机会离开暴动现场的说法不能成立。
根据9名被告当时身上衣物及装备,以及被警员截停的时间及位置,被告又选择不在有机会时离开,唯一合理推论是他们身处暴动现场意图参与暴动,并非以旁观者身分逗留暴动现场,意图透过自己的衣物及装备来壮大暴动者声势,从而鼓励及支持在场投掷砖头、汽油弹等破坏社会安宁的人士,与他人共同参与集结暴动。
唯一罪脱被告梁俊伟(26岁)当晚约在8时15分在堪富利士道路口佐丹奴被截停,他指自己被截停前没有踏足弥敦道暴动现场,只是路过。警方指梁当时身穿深蓝色T恤、黑色长裤,背上灰黑色背包,手持一把黑色长雨伞,见到警方设立防线便立即掉头跑,警员上前截停时梁突然「发难」用力反抗。
游官从涉案片段看到,梁与亲兄离开滙丰银行后,因为前方不可以通过,没有特别事情发生,于是乎掉头离开。而且警员冲向梁时,梁没有逃跑,只是举高双手「摄」过去,而举高双手并不等于曾参与暴动。游官裁定警员供词「如此地不可靠」,虽然梁背包中均有示威者惯用的装备,但由于梁在暴动发生时没有身处暴动现场,不可能曾以任何方式鼓励或支持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不可被视为与他人共同参与暴动,故必须裁定梁罪名不成立。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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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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