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师涉两度猥亵非礼14岁女生还柙候判  官斥不应滥用信任率性而为

2022-01-18 15:53

案件在区院裁决。
案件在区院裁决。

沙田一所中学的37岁男教师在2013年起2年间,两度非礼当时14岁女学生,包括以指插其阴道,又伸手进内衣底下直接搓揉乳房,事后更多次向对方发「几时同我含」、「条巨肠俾你融化咗」等意淫短讯,被控2罪。经审讯后,法官练锦鸿今午于区域法院指事主证供清楚坚定充满细节,为诚实证人,接纳其证供,故裁定被告1项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及1项非礼罪成。练官强调教育工作者责任更重,无论引诱多大都应能自制,不应滥用学生信任率性而为。练官押后案件至3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创伤及背景报告,期间被告须还柙候判。

练官裁决指事主善于表达,证供清楚坚定充满细节,虽然偶有迟疑,亦承认部分详情无复记忆,但最终也能说出成年人也感到尴尬的情节,观乎其神态举止,认为事主如实道来,为诚实证人,接纳其证供。练官续指事主虽不能接受被告所作所为,行为却显示其有爱慕之意,所以每次事件后都原谅对方,关系如昔,而合照和信件均反映2人关系亲昵,练官既无法完全排除事主有意促成事件,又怀疑事主也不清楚自己意愿。

练官分析如2人身分年纪对等,事主证供或会令人怀疑,然而被告身为老师,事主则年仅14岁,权力地位不对等,故裁定事主即使半推半就下同意被告行为亦无关宏旨,法律上16岁以下儿童无能力同意接受他人性行为。练官最后强调相关法例正要保护心理生理均未发展成熟的儿童,以免对其成长有不良影响,亦避免他人为一己私欲而乘虚而入,尤其是教育工作者责任更重,无论引诱多大都应能自制,以学生福祉为重,不应滥用学生信任率性而为。

被告C.C.H.被控于2013年11月29日在香港某处向女童X作出严重猥亵的行为;及于2015年3月中的某日在荃湾区某单位猥亵侵犯X。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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