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红外线协会控学者等人诽谤公司不可信 败诉兼赔8成讼费
2021-12-29 19:19
曾获工业贸易署、创新科技署和生产力促进局拨款资助的香港远红外线协会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于2014年入禀高院控告,指称遭其前委员兼香港大学机械工程系副教授林康南、及协会前秘书陈志卓(以下合称被告)诽谤,要求法庭颁令禁止被告再诽谤原告,并要被告向原告赔偿。案件今午于高等法院公布判词,法官朱佩莹认为被告一方说法有理可据,具受约制特权,故判被告方胜诉,兼获八成讼费。
原告为香港远红外线协会有限公司,被告为前协会委员兼香港大学机械工程系副教授林康南,以及前协会秘书陈志卓。原告一方开审时披露,涉及诽谤是2名被告在2013年向协会会员、会长等的相关公司,及政府官员等发出的公开信,信件内容指原告为不合法的公司,原告方认为信件的内容不实且涉及诽谤。
判词引述双方争议在原告认为该公开信中,指称原告公司本身并不合法,收受政府资助更构成欺诈,原告公司不可信不诚实,营商动机不良;被告方否认大部份指控,指信中单单提到原告违反了前《公司条例》第111条及122条,因此并不合法,具非法地位。朱官判词中提到林康南为可靠证人,原告会长陈国民证据却并不理想,逐点解释涉案字句是否构成诽谤或虚假。
朱官重申文章中字句需整体考虑,顾及其背景脉络,文中提到原告的「非法地位」,因为被告认为应及时知会原告的工作人员及各相关持份者,以便采取恰当行动纠正事情,又指应确保原告因不符合《公司条例》要求而造成违法情况,采取经法庭申请命令,适时矫正。朱官以寻常人角度解读字句,指寻晚人未必知道当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惟应能明白该些字句只是意指「原告因未遵从《公司条例》要求故属非法公司」,而「原告可向法庭作出申请,纠正错误,但其时尚无进展」,而错误即使严重及可遭惩处,惟仍可由法庭修正。朱官再指涉案字句在提出原告方可采取何等行为避免落得非法地位,而当中从未提及过欺诈及不诚实,用到「deplorable」等字眼,并不能引伸、推论或暗指原告收取钜额政府资助,正干犯欺诈,寻常人不会理解为指控原告欺诈不实,营商动机不良。朱官终接纳被告方解读,并拒绝原告方诠释,判被告胜诉。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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