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家务助理认袭警罪及阻差办公 判囚3个月

2021-12-29 17:42

被告田安妹认罪。
被告田安妹认罪。

前年8月25日市民发起荃葵青大游行,随后有示威者于荃湾区堵路,并与警方对峙,一名五旬家务助理走到警方防线前下跪大叫,及后上前与防暴警察理论,其间被指推开男警胸口及拳打女警脸部。家务助理今于西九龙法院承认两项袭警罪及一项阻差办公罪,署理总裁判官罗德泉指,事发当日有大型聚集,受影响地点分散各处,警方需要疲于奔命地处理暴力事件。被告漠视警告,步步进迫地冲向防暴警员,属于挑衅性行为,有可能招来更多人到场,或令事件一发不可收拾,考虑到被告认罪、初犯等因素,判囚3个月。

罗官判刑时指,案发当日有大型集会,许多群众参与,其后发生纵火等暴力行为,受影响地点分散各处,造成混乱情况,警方需派遣多人处理。从片段可见,被告起初跪在地上,与最前排的警员相隔一段距离,足够避免肢体冲突。惟她其后站起来阻挡警方,未有理会防暴警多次警告喝止,最终发生本案事件。

罗官续指,本案与普通袭警案件不同,因一般案件大多是个人行事,如在泊车、搜身等情况下与警员发生冲突。但本案相较严重,因被告行为令本已疲于奔命的警员需要分薄人手及资源处理。被告漠视警告,步步进迫地冲向警员,属于挑衅性行为。再者,案发那段时间社会对立情绪激烈,集会很多时候失控演变暴力事件,大型集会潜在风险不能低估。虽然被告当时身边不算多人,但现今通讯发达,容易招来更多人到场,令情况急转直下,一发不可收拾,因此风险不可忽视。

对于辩方表示被告受催泪烟及拘捕影响,留下心理阴影,不过罗官拒绝接纳为减刑因素,因当时大型暴力冲突经常发生,警方发射催泪弹及作出拘捕应属意料之内,被告仍然选择参加其中。考虑到被告认罪,且案件延误对其造成心理压力,扣减后每项控罪各判处3个月即时监禁,批准同期执行。

案情指,当日约万人参与获不反对通知书的荃葵青区游行。警方下午接报该区发生堵路、纵火等暴力事件,到场设立防线。傍晚6时许,被告突然走到警方古坑道防线几米外的地方跪下,大叫批评政府及警方的言论。及后,被告站起来,情绪激动地冲向防线与警员理论,并推了警员梁伟剑胸口一下。女警陈洁儿见状以「从后箍颈」方式尝试扯开被告,被告突然转身拳打陈脸部。多名警员上前制服被告,为其锁上手扣时,被告猛力反抗,导致陈左膝、右手腕及中指受伤。梁事后没有验伤,但报称心口痛;陈经送院检查后,发现部分地方触痛。

庭上播放两条片段,显示被告当日跪在马路上,激动向防暴警大叫「嗰啲后生嘅有罪系咪?做咩要搞啲大学生搞到咁惨?做咩要搞到大家」、「你哋同我收队!」被告之后走上前向警员表示「拉我」,混乱期间被告转身推开从后箍颈的陈,随后被制服在地上时,仍然激动高喊「我一定要公道!」

辩方求情时指,被告早年丧夫,独力凑大四名儿子。警方前年8月中曾发射催泪弹,催泪烟飘入民居,被告沦为受害者,加上看到暴力场面,情绪激动而干犯本案,相信是单一个别事件,短期监禁已足以达至阻吓作用。辩方又言,被告事隔逾两年才被落案起诉,因而诱发原本已经根治好的情绪问题,直指控方做法不公平。罗官闻言表示,社运时期发生多宗案件,警方需时蒐证,因此事隔许久才起诉的做法十分正常,并非针对个别人士。

被告田安妹(51岁,家务助理员)承认两项袭警罪及一项阻差办公罪,即于同日在荃湾古坑道袭击警员22706梁伟剑及女警56786陈洁儿,及故意阻挠两人正当执行职务。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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