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宾馆经营者涉2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成 还柙1月杪判刑

2021-12-29 17:44

案件今日于东区法院审理
案件今日于东区法院审理

前宾馆经营者涉嫌先后以总值3万元的现金、免费旅游套票等,贿赂一名女业主的胞弟以解决出租事宜,他否认2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今日于东区法院裁决。裁判官叶啓亮直指被告的供词不可信,解释亦看不到合理之处,遂判他2罪均罪名成立,他须还柙至1月11日判刑。

叶官裁决时表明不接纳被告的抗辩理由,即认为胞弟才是业主而非代理人,在得闻其家族有家庭纠纷后,以送礼的方式协助缓解。叶官批评说法十分牵强,被告不用款项交还拖欠的租金,而是认为他人的家庭纷争较为重要。况且被告持有合约的副本,作为一名商人没有可能不在签署前细阅条文,他必然知道业主是一名女性。另外,有证据显示被告曾与该胞弟就买礼物的事宜商讨。

案情指,被告于2013年4月承租油麻地一个单位以经营宾馆。有关单位由一对夫妇持有的公司拥有,女业主的胞弟受委托处理单位的出租事宜,胞弟须于出租单位前请示其姐。被告于2016年初与一名潜在买家商讨转让宾馆的事宜,并尝试终止租约,以便新经运者该对夫妇签订新协议。

52岁被告施政乐被控于2016年12月13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该单位女业主之胞弟提供免费旅游套票及发还款项,作为它新租赁协议的商议条款,协助取得女业主同意的诱因或报酬。他另涉于或约于2017年6月9日,以相同目的向同一人提供现金3万元。

法庭记者:汤璧瑜

 

建立时间:17:44

更新时间: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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