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涉披露721事件受查人案 押下月26日裁决

2021-12-24 14:20

林卓廷。资料图片
林卓廷。资料图片

民主党立法会前议员林卓廷,涉嫌在3次记者会上向公众披露721事件中,时任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游乃强被廉署调查的消息。他否认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控辩双方今于东区裁判法院作结案陈词。控方指,被告在记者会上猛烈批评警方执法不足,已经充分传递清晰的信息,披露游受查除了破坏廉署调查及供人毁灭证据外,实际上「毫无帮助。」辩方则认为,控方忽略了后续一连串事件,包括游受廉署调查仍可委派去监督调查721事件「查自己人」等,被告披露调职一事,正刺中整件事的核心,因调职是「721事件后最丑陋的地方」。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26日裁决,其间林卓廷因47人案继续还押。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陈淑文表示,被告其实无必要披露游乃强受查,因他在3次记者会上使用尖酸刻薄的言语、嘲讽等猛烈批评警方执法不足,已经充分传递清晰的信息。陈指被告的披露,除了破坏廉署调查及供人毁灭证据外,实际上「毫无帮助(acts nothing)」,而事件只涉及单一警员的调任,而非警务处处长或整个警队,跟公众安全沾不上边,强调披露并无需要。

陈同意721事件对社会很大影响,但公众安全性与披露完全是两回事,所带来的影响截然不同,不应该混为一谈,故法庭只需要作出事实裁断,而非被告披露时有否合理辩解。

辩方代表大律师沈士文则指,控方只聚焦721事件,而忽略了一系列后续事情,重申721为超级群殴市民暴力事件,警方当日收到多次通报但不作为,已构成对公众安全及秩序影响。而其后游乃强被调任新界北总区刑事部重案组警司,负责监督重案组调查721事件。游作为廉署受查人仍可调职,正刺中整件事的核心,因调职是「721事件后最丑陋的地方」。如此情况下,控方依然认为披露属不必要,犹如「鸵鸟埋头于沙」。

沈大律师续指,根据相关法例,假若被告认为事件与公众利益有关,便可以此作为披露的合理辩解,而非控方所致披露是否必须,又表示如果被告没有披露游乃强当时受廉署调查,「成件事无咁丑陋」。

至于控方指控被告披露游乃强疑因公职人员失当而受查,或会令市民联想到游乃强亦涉违反贿赂、收受利益等属《防贿条例》第2部分的罪行。沈大律师回应指,被告因为真诚地希望公众知道事件,而刻意避开透露第2部分罪行,并非以「刁转」的方式让市民推论出游乃强涉嫌干犯第2部分的罪行。

44岁的林卓廷被控违反《条例》第30(1b)条披露受调查人身分,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怀疑有正在进行干犯《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而进行,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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